虎尾鎮體育會籃球委員會所辦周末籃球賽,在51514:05 FATC籃球隊對戰單派籃球隊時候,FATC籃球隊3號球員廖啟宏被判奪權犯規乙事。經虎尾籃委會審判委員會(蔡總幹事仁卿、蔡副總幹事金順、徐副總幹事武雄、許常務委員育嘉、副裁判長張栢豪等人)討論後認為,此事第二階段廖啟宏的言語與動作,尚不足以構成「奪權犯規」;但是,廖員在裁判已經判決「故意犯規」情況,還有所言語與動作,實足以構成「技術犯規」。


因此,審判委員會決議,將此奪權犯規修改為技術犯規;FATC籃球隊由此需繳納,累計技術犯規2次的罰款新台幣1,000元整,廖啟宏且需禁賽一場,二位裁判陳威丞與徐晧剛,禁賽二個星期處罰。



此事件詳情如下:


一、FATC籃球隊3號廖啟宏,不滿單派15號球員吳權勳的卡位要球肢體碰撞,進而做,對人不對球的推人動作並叫囂;執法裁判陳威丞立即宣判: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二、彼時,由雙方球員與裁判將二位當事球員隔開;隔開後的FATC籃球隊球員3號廖啟宏,雖然經過以上裁判判決之後,卻仍然心存不滿的做勢「衝進、靠近」,並且繼續對單派15號球員吳權勳叫囂說:你是打球還是打人?才幾歲就學會這樣打球喔?為此,裁判陳威丞顧及球員安全與擔心影響比賽之進行,執法裁判陳威丞宣判3號球員廖啟宏:奪權犯規。



    審判委員會認為,一,廖啟宏的做勢衝、前進動作,再銜接那二句話,雖然不對、不允許;但是,從雙方球員(含單派球員)都沒有打架意圖去判斷,奪權犯規的宣判有些矯枉過正,所以修改為技術犯規較為適宜。尤其,另一裁判徐晧剛的觀察,廖啟宏的二句話,確實沒有進一步惡意行為的可能性;包括,廖啟宏、單派籃球隊隊長等二人也承認,單派球員在事後也集體向他道歉,其實說明:雙方並無後續動作。


    廖啟宏的衝、前進到對手旁邊的動作,以籃球規則來說,是屬於第二階段;第二階段的行為,假如在籃球規則單獨去看,「做勢衝、前進動作,再銜接那二句話」,約略也是技術犯規的程度。所以,才建議將奪權犯規修改為技術犯規。


 


    只是此處有二個地方球友需要注意,一是,從籃球規則討論,裁判已經宣判的「這個階段」,所有相關球員,不應該再有任何動作與言語;尤其,像這種事件發生,「第二階段」某一方球員假如有「後續動作」,更是嚴重衝突的「可能原因」,這是一般裁判相當忌諱,其實也是裁判陳威丞直接宣佈:奪權犯規的原由。



    其次,所有球員需瞭解,球場上一切都需要由裁判「掌握」;你球員不能「像個流氓、皇帝」一樣,對方打你的手,你就是:不可侵犯像的氣沖沖,然後做勢要打人!像上星期大埤國小與虎科機械的比賽,大埤國小某甲球員快速運球上籃,然後疑似被虎科機械系的A球員打手、裁判沒響哨;然後,該甲球員就衝到打他手的A球員面前,做勢要「興師問罪」。其實,該play裁判漏判;否則,大埤國小甲球員的這個動作應該被判「技術犯規」。像這種很少參加正式球賽,總以為打球「大家都要聽他的」的人,會有這種「無知舉動」,裁判與相關球員都需要注意;畢竟,籃球比賽,假如對方打手,當事者就可以依此去「恐嚇、做勢要打人」,誰還敢參加籃球賽?


 


此事最後,審判委員會也調查瞭解,徵詢二位當事者裁判意見,他倆確實在執法上對雙方球員的小動作、暗拐等,掌握與控制不是很理想,其實才是這事情的「肇因」;因此,審判委員會認為,裁判漏判、沒有適時響哨,才衍生出廖啟宏的故意犯規與情緒衝動。所以,二位裁判(陳威丞與徐晧剛)需要處罰;處以禁賽二個星期,即日起生效。



最後,再一次提醒各位球員,有關犯規界定:那是由裁判觀察與認知後的判決;假如裁判認為模稜兩可、或者沒有看清楚,他絕對不會隨意吹判。像這件事,裁判漏判,你廖啟宏只能向裁判提醒,並在適當時機向對方告知;你廖啟宏的「推人、叫囂」都是無知的行為,都是一般球賽引起打架的主因。


尤其提醒各位球員,假如,確實對方有侵犯的犯規,裁判卻沒有響哨那叫漏判;對不起,那情況是不可能改判。此時你需要瞭解,裁判也是人,請你「允許他每場球賽5%的漏判」;其次你球員需瞭解,球場的事,球場上解決。你假如被犯規,裁判漏判,你應該和隊友更認真的去得分,更兇悍的去切入得分、去打敗對手;你不能夠採取,沒有受過教育的處理方式:恐嚇、打架或打人來解決。


 



虎尾鎮體育會籃球委員會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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