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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資料來源:苗栗市籃球委員會(http://www.mba.org.tw/);已徵詢吳喜松老師同意,僅提供給喜愛籃球人士與裁判及参賽球隊参考



狀況:當裁判發現A5A隊上場的第六位球員時:


   a)發現在A5被宣判犯規之後。


   b)發現在A5投籃得分之後。


   c)發現在B5向正在投籃未中的A5犯規。


解釋


    aA5的犯規等同一般球員犯規,登記A5犯規,依照規則宣判罰球。


   bA5的投籃得分有效。


   c)登記B5犯規,由A隊教練指派發生犯規時其他四位場上球員罰球。


老徐認知(a)(b)狀況乃A5犯規、A5得分等,既成事實不能更改。(c)狀況則是A5被犯規,A隊要執行罰球也是既成事實;不過,在及時發現「錯誤」情形下,要執行罰球的動作,就需要採取合理、正確的動作。因此,對於(c)狀況的解釋,由A隊教練指派其他「五位球員」去執行罰球。此處在解釋裡,提「四位在場球員」,似乎有出入;因為,狀況是A隊場上有「六位球員」。



說明7:規則18/19 強調暫停或替補開始與結束的時機教練如果請求暫停或替補,必須依照這些規定,在合乎規定時提出請求;如果不是暫停或替補時機提出,這項請求暫停或替補的動作不被准許。


狀況1暫停或替補時機才完畢之際,A隊教練跑到紀錄台請求暫停或替補,導致紀錄人員發出暫停或替補信號;此時裁判立即鳴笛,造成比賽停止。


解釋:由於裁判鳴笛造成比賽中斷,計時器停止,雖然合乎替補或暫停的規定;但是太遲提出請求,因此,請求替補或暫停不被准許,比賽應立即進行。


老徐認知:就籃球規則裡的「球的狀態」去討論,狀況1裡假如已經完成階段,也就是裁判或者相關球員,也已經晉入「活球」狀態的話,A隊教練申請暫停或替補是不能成立的;儘管,記錄台發出信號或者裁判鳴笛、比賽停止。可是,因為這個比賽停止,並不是因為前述動作所造成的「死球」狀態;所以,就籃球規則討論,該裁判的鳴笛,並不能改變球的狀態,想當然A隊教練就不能如意操作暫停或替補的申請。


    在一般菜市場杯賽裡頭,往往這個申請會被接受;而且,都是執法裁判所做的「濫好人」作為,去做人情關係。所以,基本上,這個動作的第一個問題,關鍵還是在於記錄台人員,不瞭解籃球規則的球的狀態、活球、死球等名詞之故;初學者裁判,或者初學裁判者去協助擔任記錄台情況要多注意。



狀況2比賽時發生妨礙中籃以及干擾球的違例,有一隊或兩隊請求暫停。


解釋:發生違例時就是死球,可以暫停或替補。


說明8:每次暫停時間一分鐘,當裁判鳴笛開始比賽時,有球隊仍在拖延比賽時間,此時發生延誤比賽狀況,裁判應給予警告;如果該隊不理會,裁判應宣判該隊暫停;如果該隊沒有暫停,應宣判該隊教練技術犯規(登記為C的技術犯規)。


狀況3:暫停時間到,裁判要求A隊球員恢復比賽,但是A隊教練繼續講解,裁判再度要求恢復比賽:


   aA隊回到場上:


   bA隊繼續在球隊席上:



解釋


(a)     A隊回到場上時,裁判應隊該隊教練提出警告,如果A隊再有同樣行為,裁判將宣判暫停ㄧ次。


   b)裁判不再警告,立即宣判A隊暫停ㄧ次,如果該隊沒有暫停,應宣判該隊教練技術犯規(登記為C的技術犯規)。


老徐認知:籃球賽的暫停時間雖然是1分鐘,裁判法的界定也雖然是50秒要鳴笛;可是,許多比賽的記錄台總是,暫停不到30秒鐘就鳴笛,這是裁判與記錄台需注意的事。我帶隊就遇到過至少3次,暫停時間不到30秒,記錄台鳴笛,然後裁判已經就「活球狀態」;結果,執法裁判竟然沒有讓我們球員就適當位置之下,就草率把球遞交給對方球員發球,讓對手簡單傳導獲得空檔得分。


    此處提醒,儘管籃球規則規定,申請暫停球隊,假如在1分鐘暫停時間未完成前,就已經進入準備比賽狀態,包括裁判也就定位達活球狀態,另外球隊,則需要儘快進入球場;但是,前述規則裡就講清楚,執法裁判可以依法(先提出警告、判決我方「申請暫停乙次),而不應該像似前段敘述的,裁判冒然把球遞交給對手發界外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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