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運動名稱:2010年虎尾鎮體育會籃球委員會秋季周末籃球賽。


二、運動小聯盟名稱:虎尾鎮體育會籃球委員會小聯盟。


三、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雲林縣政府。


四、主辦單位:虎尾鎮體育會籃球委員會。


五、承辦單位:虎尾鎮體育會籃球委員會。


六、活動地點:雲林縣虎尾鎮虎尾國小體育館。


七、活動時間:99925起至100129日為止,每週星期六、日。


八、贊助單位:台灣電力公司、SPALDING


九、競賽方式:


()組別:季賽依實力劃分為甲、乙組、丙等三組(各隊參賽組別由競賽組裁決);丙組資格如下


1年滿40歲以上男性;


2國中、國小男學生非校隊;


3女性民眾或女學生;


4經競賽組審核通過之特殊民眾等。


()賽制:8隊以上參賽,以單循環為依歸;7隊以下,以雙循環賽制為限。


()計分:以最新籃球規則實施;亦即勝一場得2分、敗一場得1分統計各隊積分,積分多者為優勝等規定。


()競賽規則:比照最新中華民國籃球規則。


()競賽用球:SPALDING(斯博丁)


十、報名辦法:


()註冊:自即日起至917(星期五)止,請將「隊名」以電子郵件寄交虎尾鎮體育會籃球委員會競賽組副組長黃偉哲;註冊費新台幣1,500元請以匯票寄交總務組許育嘉,匯票抬頭請註明「許育嘉」,地址:虎尾鎮632新吉49-6


()報名方式:


1寄報名表:即日起至917(星期五)止,請將資料與報名表以電子郵件寄交虎尾鎮體育會籃球委員會競賽組。e-mail:競賽副組長黃偉哲:dreamjacky888@hotmail.com、黃副組長電話:0917-813162


2繳費:


(1)註冊費:新台幣1,500元,新舊球隊皆需繳納;凡註冊完成球隊,皆贈送斯伯丁合成皮球乙顆(價值900)籃球教練專書乙本(價值1,000)、最新籃球規則乙本(價值100)。最早完成註冊前15個球隊,另外贈送價值1,500元、中型附磁鐵、白板筆二用籃球戰術盤乙個。


(2)保證金:舊球隊不需繳納;新加入之學生球隊需繳交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新加入之社會球隊需繳交新台幣5,000元保證金。


(3)報名費:甲組學生球隊請繳交新台幣5,000元報名費;乙、丙組學生球隊需繳交報名費新台幣3,000元;新加入社會球隊需繳交新台幣12,000元報名費。前一球季已繳報名費之社會球隊,本季不需繳納報名費。各項費用繳納匯票抬頭請註明「許育嘉」,並寄交至虎尾鎮632新吉49-6號總務組長許育嘉先生收;許組長電話:0921-365909


1社會人士球隊:由社會人士所組成的球隊,請繳納至少「12」會員費,不論甲組或乙組、丙組皆然。假設該球隊多數為學生,只有5位或6位社會人士情況,則請社會人士加入會員之外,其餘學生不用繳費;但是在賽季期間,若發現非報名人員「社會人士」參與,則無條件沒收該隊保證金,所有相關球員禁賽一年以示懲罰,而且,各隊至少要報名五名社會人士方可參賽。


2學生球隊:以下學生球隊除了繳納報名費之外,需另繳交全數人員學生證影印本;並請各附「傷害自行負責」同意書一份,範例如附件。


(1)甲組:學生球隊報名參加甲組比賽,請繳交新台幣1,500元註冊費、新台幣5,000元報名費。


(2)乙組:學生球隊報名參加乙組比賽,請繳交新台幣1,500元註冊費、新台幣3,000元報名費。


(3)丙組:學生球隊報名參加丙組比賽,請繳交新台幣1,500元註冊費、新台幣3,000元報名費。


十一、領隊會議:完成註冊及報名手續(繳費完畢)球隊,請於919(星期日)1500假虎尾鎮虎尾國小體育館召開抽簽領隊會議;未完成註冊、報名手續之球隊,恕無法參加領隊會議。


十二、獎勵:


()前三名:各組前三名頒發獎杯。


()得分王:各組得分前三名,頒發價值依次新台幣500元、300元、200元等獎品。


()明星球員:網路票選各組5位明星球員,贈送價值新台幣500元獎品,並參與明星表演賽;


()最有價值球員:每組各選出乙名,由各隊教練提名各隊最有價值球員,頒給價值新台幣500元獎品。


十三、申訴:有關競賽所發生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各單位於比賽前提出;或在該比賽結束後一小時內,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簽章,並繳交新台幣5,000元向臨場委員提出申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無息退還,否則由大會沒收。申訴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四、大會競賽附則:


()每隊報名可填寫30位球員,但比賽時則只能登錄12位。


()球隊比賽前應自備身分證、學生證以備查驗,違者不准出場比賽。


()各隊無論先發或替補球衣,依籃球規則要求一致性;若發生球衣不一致,將嚴格要求裁判處以技術犯規。此技術犯規會公佈在虎尾籃委會留言版;次一場若仍是不一致,再被吹判技術犯規;則沒收保證金新台幣5,000(3,000),後續需補繳保證金5,000(3,000)始可參賽。


()球隊如有不符規定球員出賽,經發現或經檢舉屬實,即取消該隊繼續比賽權利;其既往成績一律取消,並沒收保證金5,000(3,000)


()發生規則無明文規定事情,由裁判判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球隊棄權之宣判為


1、在裁判指示比賽開始後,拒絕出場比賽。


2、球隊的行為妨礙比賽正常的進行。


3、比賽開始時間15分鐘後,球隊缺席或不足5位球員。


4、球隊被判棄權,對隊獲勝分數應記為200,棄權隊積分為O,且沒收5,000元保證金。


()違反抗議程序,及球場上恐嚇裁判、恐嚇球員之懲罰,除依法執行之外,依刑法公共場所威脅恐嚇罪提告;經查屬實,該相關人員禁賽一場,沒收該對保證金5,000(3,000),且該隊需補繳保證金5,000(3,000)之後,方可繼續參與後續球季比賽


()本季開始加列「技術犯規累積」次數罰則;當個人或隊職員等被判定各項技術犯規,累計第4(),該隊「保證金5,000(3,000)沒收」,相關人員於次場球賽停賽一場;且該隊需補繳保證金5,000(3,000)之後,方可繼續參與比賽。當個人或隊職員等累計第8次技術犯規,此時再次沒收該隊保證金5,000(3,000),然後禁賽二場球賽;假如是季後賽,則以下一個球季繼續執行禁賽論。


()奪權犯規或者沒收比賽」等嚴重情事,相關人員立即停賽一場之外,猶需沒收該隊保證金5,000(3,000);且該隊需補繳保證金5,000(3,000)之後,方可繼續參與後續球季比賽。當個人累計3次奪權犯規(任一球季加總),馬上處以終身禁賽,該隊保證金5,000(3,000)沒收之外,該隊隊職員並受「連帶處分」終身禁賽。


()毆打對手」、「群體鬥毆」等嚴重情事,依籃球規則處分之外,相關人員立即禁賽整個球季,猶需沒收該隊保證金5,000(3,000);且該隊需補繳保證金5,000(3,000)之後,方可繼續參與後續球季比賽。此外,禁賽期間需做社會服務,負責每次賽會的會後清潔工作,表現優異方可在整個賽季參與;此外,尚需要負民事與刑事責任。


(十一)毆打裁判」情事,依籃球規則處分之外,相關人員立即「終身禁賽」,猶需沒收該隊保證金5,000(3,000);且相關球隊需補繳保證金5,000(3,000)之後,方可繼續參與後續球季比賽。此外,該相關球隊需重新「繳交12位球員報名費」,並經審判委員會核准後,方可繼續參與比賽;此外,該相關人員尚需要負民事與刑事責任。而且,虎尾籃委會有權向該相關人員索取「賠償金新台幣壹拾萬元」。


(十二)參加「雲林縣虎尾鎮體育會籃球委員會」會員義務與福利:


1、入會費新台幣500元,另外每年繳交年費1,000元。


2、被選與選舉委員、監事等,參加委員會會議。


3、參加委員會辦理之育樂營、教練講習會、裁判講習會等活動報名費五折優待。


4、至「虎尾永安檢驗所」憑虎尾鎮體育會籃球委員會會員證可獲五折優惠,至「虎尾顏細宗診所」看診免掛號費,至「斗南協隆行」購體育用品7折,至「虎尾弋果美語」學習可優惠。


十五、本規程經虎尾鎮體育會籃球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傷 害 自 行 負 責 同 意 書


茲同意本人     和全數球員共同組隊,參加貴會所辦理的公益性周末籃球聯賽;並於從事正當休閒活動、運動競賽過程,如果有意外的運動傷害發生,不論後果如何,願由我們球隊自行負責處理,包括後續醫療事務等。謹以此書為憑,此致


虎尾鎮體育會籃球委員會


立書人(領隊)姓名: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教練(或隊長)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註:以上兩者人員需不同角色;如果領隊與教練二人皆未成,請領隊與教練之監護人代理簽名。


中華民國       


 



2010年虎尾鎮體育會籃球委員會秋季周末籃球賽競賽報名表


隊名:_____________聯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領隊:___________經理:____________


教練:_____________助理教練:____________管理:______________


聯絡人:     電話:( )- 手機:     E-Mail:















































職稱



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位置



身高/體重



隊長



 



 



 



 



 



副隊長



 



 



 



 



 



隊員



 



 



 



 



 



隊員



 



 



 



 



 



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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