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周末杯和FAC籃球隊比賽;對手,我們虎科大女籃那個叫「輕友」的女孩,想要快速傳球打快攻。沒想到,被老徐視察;於是,當她將球傳出瞬間,老徐衝出,然後用頭顱將球在對手接球之前「頂走」。裁判鳴笛:畢!違例。哇!我洌、、、


 


問題


    如前所述狀況,然後我們冠榮拿著「籃球規則」,並指著第22條的條文說:籃球是只能「用手」來進行的比賽;他緊接著說:所以,剛才裁判鳴笛響哨,吹老師你用頭頂球是違例,此舉是「正確的」。反應遲鈍的我,回到家,思考再三後覺得:這麼藝術化的運動行為,怎麼換來違反條例?


 


我的思維


籃球裁判是不是協助雙方球員play的職員嗎?球場的主角是不是球員嗎?籃球賽是不是應該以,迎合球迷與球員為主?假如以上都是肯定、正面;那麼,扣除掉粗暴行為、或者可能引致某些球員受傷舉止之外,籃球裁判是不是應該盡量不要響哨為宜?


 


尤其,假如球迷、雙方球員都對該球、鼓掌叫好等等條件下;尤其,當某隊員的一個play,相當漂亮、諸如抄球。像當天我用頭頂球,我明顯是體力、能力綽綽有餘的,可以、不用手臂就可以去抄截對方該次傳導球;我已經計算出對方的傳導球速度與高度、傳導球力量、傳導球角度,我也把自己移位的時間計算的恰到好處,我更可以把自己身體的柔軟度,運用到恰如其分,然後,運用我頭顱去,抄截對方傳球,這是不是藝術?


 


Ok;假如該play已經達到藝術水準,這球員()已經明顯把籃球玩弄到藝術化。你籃球裁判角色,只是協助雙方球員play的職員情況,該位球員既不是用拳頭、或者用腳故意去敲擊球;然後,該球員也不是把球用粗暴、疑似會傷害對手舉止,然後把球弄出對手控制權範圍,進而讓他們獲得利益與控制權等等。尤其,該球員()他是在「玩籃球」情況;你籃球裁判認為該球員的「頭顱抄球」,千真萬確「不符合籃球規則」?你籃球裁判判決該play是違例?


 


我覺得相當遺憾、相當可惜的是,彼時,我還可以繼續控制球呢!艾,我們那個遠從台南而來,協助執法的帥哥裁判,對這一個相當藝術化的籃球賽play,竟然會認為是「違反條例?真是大出我意料之外。


 


響哨吹判此次違例,讓我感覺:喂,老兄,誰是主角啊?尤其,籃球不是要追求藝術化嗎?你佬如此執法,有沒有和這些主題違背?


 


當然,也許你會反問:那麼你佬幹什麼要故意「用頭頂球」?艾,我就是在「玩籃球」嘛;真的,再從藝術觀點討論,籃球裁判此時此刻不應該只是裁判,他應該是個行政服務人員,這是我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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