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賽採時間12分鐘不停錶制(最後1分鐘停錶、申請暫停時也需停錶),或先15分者為勝;並以半個籃球場為限,其餘比賽比照一般規則,也就是仍設有禁區(籃下)3秒之限制。假如需要延長賽,則每次以3分鐘為限;若一次延長難以分出勝負,得再進行一次3分鐘延長賽,直至比賽分出勝負為止。至於延長賽場地、進攻權限規定,依籃球規則「球權輪替」行之。


二、比賽仍有3分球制,並在團隊犯規累計超過3次,在發生第4次時執行罰球2;而比賽執行罰球制,視狀況罰一、二、三球。


三、每場比賽可請求一次暫停(時間30秒,需停錶);其餘請參照最新籃球規則。


四、每場比賽每人只允許犯規三次,若達四次則屬於犯滿畢業離場;此時可遞補球員,若該隊未擁有遞補球員則以2人繼續參賽。


五、比賽以罰球進者先進攻做為開始,並在中圈(場地為半場)發球;假如甲隊得分,則換由「被得分隊」乙隊在中圈發球進攻,若遇爭球以「球權輪替」決定進攻權。


六、甲隊進攻,乙隊搶奪籃板球(含抄截、封阻等),需折返3分線方可重新進攻;假如未依規定行之,則處以違例論,判處對方發中線球。


七、預賽採雙循環制,成績最優二隊爭冠亞軍;比賽結果依籃球規則判定,依次是以勝率、雙方勝負關係、平均失分、平均得分、商率等比較。


八、其餘未盡事宜請參照最新籃球規則或由裁判決定之。


九、體育成績計算33對打總成績第一名球隊三位(或四位)球員,學期成績60%的技能部分得100分、第二名得98分、第三名得96分,依此類推。


十、特殊罰則對女生防守,運球時抄球計犯規一次,傳球時抄截也計犯規一次,投籃封阻(含伸手高舉皆然)算投籃打手犯規之球進算加罰1次。出口成髒扣學期末總分1分,惡性犯規扣總分2分,情節嚴重驅逐出場者扣4分;假如需要負「刑法責任」者,體育分數以59分計算。


十一、人數不足:各隊人數假如不足,除了病假、喪假或婚假可以無條件「聘請傭兵」之外,此人數不足表示該隊有人「無故缺席」;因此,該隊全隊體育分數扣總分1分後,才可以聘請傭兵。競賽期間聘請傭兵被「檢舉」,一律以「考試作弊」論。


十二、競賽組加總成績5分,協助借用器材二位器材組長也各加學期總分5分。


 



 



請各隊隊長以「回應」方式登錄隊員名單;包括隊名、隊長姓名與學號、隊員姓名與學號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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