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條2款之2  球員替補--規定


 下列狀況,球員替補時機開始:


--當球成死球,比賽計時器停止,或是裁判結束了與記錄台的聯繫時,雙方球隊可以替補。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成功後,球成死球時,雙方球隊可替補。


--在第4節的最後2分鐘或每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鐘內,投籃得分時,對於非得分隊可以替補。


2008年規則對那個球隊有權暫停,有更明確說明,所謂雙方球隊都可以暫停。)


19條2款之5  球員替補--程序


  在第4節的最後2分鐘或每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鐘內,在成功投籃後,比賽計時器停止時,不准許得分球隊進行球員替補,除非裁判已經中斷比賽2008年規則把2006年規則18.3.10款變更爲新的18.2.8條款,內容描述也作改變。)


1819  暫停/球員替補


說明11.每一節比賽開始前及每一節比賽結束後不得請求暫停。


        2.第一節比賽開始前或比賽時間結束後不得請求球員替補,比賽期間的任何休息時間均可請求球員替補。


案例1:比賽開始前的跳球,在球被合法的拍撥前,跳球員A5違例,由B隊發界外球,此時任何一隊的教練請求暫停或球員替補。


解釋:不得請求暫停或球員替補,因為比賽時間還沒有開始。


案例2:每一節或每延長賽比賽時間結束的信號響起的同時(非比賽時間結束),宣判犯規並由A4執行二次罰球,任何一隊的教練請求:(a) 暫停(b) 球員替補。


解釋(a) 不得請求暫停,因為一節的比賽時間已經結束。


(b) 罰球完成後到比賽開始前的休息時間,可以請求球員替補。


說明2:當時,球在空中,24秒計時器信號響起,比賽計時鐘不撥停。不得請求球員替補,而且只有非得分隊可以請求暫停。


案例:當投籃時,球在空中時,24秒信號響起,球隨後中籃得分。此時:


(a) 任何一隊或雙方請求球員替補。


(b) 任何一隊或雙方請求暫停。


解釋(a) 24秒計時器信號應被忽略,因為比賽計時鐘沒有撥停。只有在第四節最後2分鐘及每一延長賽的最後2分鐘,非得分隊才可以請求球員替補,計時才可以停。如果請求替補,則對隊也可以進行球員替補。


      (b)只有非得分隊可以請求暫停。如果請求暫停,對隊也可以請求暫停,雙方都可以進行球員替補。


說明3:如果請求暫停或球員替補(任何球員,包括罰球員),是在第一次或僅有一次罰球,球在罰球員可處理球位置時,下列情況可以同意雙方球隊請求暫停或球員替補:


        (a) 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罰球罰中;


        (b) 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罰球後,隨後在記錄台對面中線延伸處發界外球,或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罰球後,因任何合理的理由造成死球狀態。


案例1A4執行二次罰球,A隊(或B隊)請求暫停或球員替補:


(a) 球在罰球員A4可處理球位置之前。


(b) 第一次罰球之後。


(c) 第二次及最後一次罰球之後(罰中),但球在發界外球球員可處理球位置之前。


        (d) 第二次及最後一次罰球之後(罰中),但球在發界外球球員可處理球位置之後。


      以上情況應同意暫停或球員替補的請求嗎?


解釋(a) 在第一次罰球之前,可以同意暫停或球員替補。


(b) 最後一次罰球罰中,可以同意暫停或球員替補。


(c) 在發界外球之前,可以同意暫停或球員替補。


(d) 不能同意暫停或球員替補。


案例2A4執行二次罰球,第一次罰球後,A隊或B隊請求暫停或球員替補,以下的情況應同意暫停或球員替補的請求嗎?最後一次罰球期間:


      (a) 球觸及籃圈後彈起,比賽繼續進行。


(b) 罰球罰中。


(c) 球未觸及籃圈。


(d) A4罰球時踩線,被宣判罰球違例。


(e) 球未罰中,但B4在球尚未離開罰球員的手之前過早進場,被宣判違例。


解釋(a) 不能同意暫停或球員替補。


      (b),(c),(d)可以立即同意暫停或球員替補。


(e) A4再罰球一次,如果罰中,可以立即同意暫停或球員替補。


說明4:如果任何一隊犯規後,球隊請求暫停,暫停的時機一直要到裁判向記錄台工作人員完成犯規聯繫後才開始。如果是該球員的第五次犯規,則該聯繫需包含必要的替補程序。一旦替補程序完成後,裁判鳴哨並作出暫停手號時,暫停時間開始。


案例1A隊教練請求暫停,B4犯規球成死球,這是B4的第五次犯規。


解釋:暫停的時機一直要到裁判向記錄台工作人員完成犯規的聯繫,替補B4的球員上場後,才算開始。


案例2A隊教練請求暫停,B4犯規球成死球,這是B4的第五次犯規。球員在裁判與記錄台工作人員進行犯規聯繫時,沒有等待裁判鳴哨宣告暫停,先行回到球員席休息。


解釋:如果球員知道球隊請求暫停,雖然暫停還沒有正式開始,但球員在計時鐘撥停時可以先行回到球員席。


說明51.如果裁判發現一隊同時間有超過5名以上的球員在場上比賽,在不使對隊遭受到不利的情形下,比賽應該立即停止。


       2.假設裁判和記錄台工作人員正確的進行他們的工作,一定是有一名球員非法的進入或停留在球場上,裁判必需立即要求一名球員離開球場,並宣判球隊教練技術犯規(登記” B”)。教練有責任確認正確的替補,以及被替補的球員應立即開離場。


案例:球賽進行中,發現A隊有超過5名以上的球員在場上比賽。


(a)發現時,B隊(B5名球員在場上)控制球。


(b)發現時,A隊(A隊超過5名球員在場上)控制球。


解釋(a)在不使B隊遭受到不利的情形下,比賽應該立即停止。非法進入(或停留)在球場上的A隊球員必需離開球場,並宣判A隊教練技術犯規(登記”B”)。


(b)比賽應該立即停止。非法進入(或停留)在球場上的A隊球員必需離開球場,並宣判A隊教練技術犯規(登記”B”)。


說明 6:發現一隊在場上有超過5名球員之後,同時發現非法上場的球員A5得分或犯規。所有此類的得分有效,並且球員的犯規(或被犯規)應被視為場上球員犯規。


案例裁判發現球場上的A5A隊第6名場上的球員


(a) 比賽因為A5的犯規而停止。


(b) 比賽因為A5的投籃得分而停止。


(c) 比賽因為B5對投籃動做中的A5犯規,球未中籃。


解釋(a) A5的犯規應被視為球員犯規,並依規則處罰。


      (b) A5投籃得分有效。


      (c) B5犯規的二次罰球,應由A隊教練指定當時在場上的A隊任何一位球員執行。隨後由B隊執行兩罰一擲;A隊教練技術犯規「B」。


說明7:規則第18條及19條清楚說明暫停和球員替補開始和結束的時機。教練想要請求暫停或球員替補必需知道規定,以及在適當的時間準備暫停和球員替補,如果請求不是在暫停和球員替補的時機,則暫停和球員替補可能無法立即被同意。


案例:當暫停和球員替補時機結束時,A隊教練跑向記錄台大聲的請求球員替補或暫停,記錄台工作人員錯誤的響起信號,裁判鳴哨使比賽中斷。


解釋:因為裁判鳴哨,球成死球且比賽計時鐘撥停,乍看之下似乎成為正常的球員替補或暫停時機。然而,因為這個請求太慢了,不能同意球員替補或暫停,比賽應立即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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