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活動名稱:2011年暑假雲林地區委員杯免費週末籃球聯賽。
二、活動目標:為宣導民眾遠離毒品、預防青少年犯罪,並引導女性與聽障中老年人等弱勢團體參與休閒活動,進而促成健康的家庭、溫馨有愛的社會。
三、指導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四、協辦單位:虎尾鎮體育會、國立虎尾高中。
五、贊助單位:長欣利電信、長宏科技、顏細宗診所、協隆行、斯伯丁等。
六、主辦單位:虎尾鎮體育會籃球委員會。
七、活動地點:虎尾鎮虎尾高中體育館舉行(光復路222號)與虎尾國小(明正路88號)同時舉行。
八、活動時間:2011年7月16日起至9月11日 止,每星期六與星期日0800至1800。
九、參加對象:歡迎雲林縣附近地區機關團體球隊參加。
十、比賽用球:SPALDING(斯伯丁)。
十一、競賽方式:
(一)組別:依實力劃分為甲、乙組、丙等三組(各隊參賽組別由競賽組裁決),各組報名上限為20隻球隊;丙組資格—
1.年滿40歲以上男性;
2.國中、國小男學生非校隊;
3.女性民眾或女學生;
4.經競賽組審核通過之特殊民眾,例如聽障人士、受傷復健人士等。
(二)賽制:12隊(含)以下參賽,以單循環為依歸;13隊(含)以上,以分組雙循環賽制為限。賽會居於時間受限,因此並不計算名次,謹以結束日期去計算最優勝球隊。
(三)計分:以最新籃球規則實施;亦即勝一場得2分、敗一場得1分統計各隊積分,積分多者為優勝等籃球規則規定。
十二、競賽規則:依虎尾高中場地限制情況,比照最新中華民國籃球規則。
十三、報名辦法:全部免費參與。
(一)寄電子檔報名表:請在7月8日24:00以前,將資料報名表以電子郵件寄交虎尾鎮體育會籃球委員會競賽組。許義豪組長電子信箱e-mail:et170298@yahoo.com.tw;許組長電話:0986-981789。
(二)繳保證金:國小與國中、高中、大學等學生球隊,保證金繳交新台幣500元,社會球隊保證金繳交3,000元;假如參賽球隊在比賽過程,並無棄賽等問題,保證金在賽後無息退還。保證金請統一在「領隊會議」繳納。
(三)繳交書面簽名資料:請各隊在領隊會議,繳交報名表之書面簽名資料。
(四)過往在虎尾籃委會所辦球賽,曾犯「無故棄權」、「奪權犯規」等球隊,一律謝絕報名參加。
十四、領隊會議:完成報名手續球隊,請於7月10日(星期日)16:00假虎尾鎮虎尾高中體育館召開抽簽領隊會議。
十五、獎勵:各組前四名頒發獎杯;凡報名球隊皆贈送一顆斯伯丁籃球。
十六、申訴:有關競賽所發生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各單位於比賽前提出;或在該比賽結束後一小時內,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簽章,並繳交新台幣3,000元向臨場委員提出申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無息退還,否則由大會沒收。申訴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七、大會競賽附則:
(一)每隊「至少需報名12位球員」,最多20位球員,但比賽時只能登錄12位。
(二)球隊比賽前應自備身分證、學生證以備查驗,違者不准出場比賽。
(三)各隊無論先發或替補球衣,依籃球規則要求一致性;若發生球衣不一致,依籃球規則處以技術犯規。
(四)球隊如有不符規定球員出賽,經發現或經檢舉屬實,即取消該隊繼續比賽權利;其既往成績一律取消,並沒收保證金新台幣500元(或3,000元)。
(五)發生規則無明文規定事情,由裁判判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六)球隊棄權之宣判為:
1、在裁判指示比賽開始後,拒絕出場比賽。
2、球隊的行為妨礙比賽正常的進行。
3、比賽開始時間15分鐘後,球隊缺席或不足5位球員。
4、球隊被判棄權,對隊獲勝分數應記為20比0,棄權隊積分為O,且沒收新台幣500元(或3,000元)保證金。
(七)違反抗議程序,除依法執行之外,若經查屬實,該相關人員禁賽一場,沒收該隊保證金新台幣500元(或3,000元),且該隊需補繳保證金新台幣500元(或3,000元)之後,方可繼續參與後續球季比賽。
(八)需罰款「技術犯規累積」次數罰則:當個人或隊職員等被判定需罰款之各項技術犯規,每累計二次需扣繳新台幣500元(或3,000元),且須要在隔場補繳保證金;累計第4次(含)技術犯規,該隊「保證金500元(或3,000元)再予以全部沒收」,然後該隊立即在委員杯後續賽程禁賽。該隊相關人員,並禁止參加下一次委員杯籃球賽。
(九)「奪權犯規或者沒收比賽」等嚴重情事,相關人員立即停賽一場之外,猶需沒收該隊保證金新台幣500元(或3,000元);且該隊需補繳保證金新台幣500元(或3,000元)之後,方可繼續參與後續球賽。當個人累計2次奪權犯規(委員杯任一場球賽加總),馬上處以終身禁賽,該隊保證金新台幣500元(或3,000元)沒收之外,該隊隊職員領隊、教練與隊長三人,並受「連帶處分」終身禁賽。
(十)「毆打對手」、「群體鬥毆」等嚴重情事,依籃球規則處分之外,相關人員立即禁賽整個委員杯球賽,猶需沒收該隊保證金新台幣500元(或3,000元);此鬥毆出現,該隊隊職員領隊、教練與隊長三人,並受「連帶處分」禁賽整個委員杯球賽;另外,相關人員尚需要負民事與刑事責任。
(十一)「毆打裁判」情事,依籃球規則處分之外,相關人員立即「終身禁賽」,猶需沒收該隊保證金新台幣500元(或3,000元);此鬥毆出現,該隊隊職員領隊、教練與隊長三人,並受「連帶處分」禁賽整個委員杯球賽;此外,該相關人員尚需要負民事與刑事責任。
(十二)學生球隊請附「傷害自行負責同意書」。
(十三)所有參加之領隊、教練與球員等人,保險問題請自行投保。
(十四)為節約能源,大會相關訊息請自行到「虎尾籃委會」網站詳閱。
十八、本規程經虎尾鎮體育會籃球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傷 害 自 行 負 責 同 意 書
茲同意本人 和全隊球員組隊,參加貴會辦理公益性周末籃球賽;並於從事正當休閒活動、運動競賽過程,如果有意外的運動傷害發生,不論後果如何,願由我們球隊自行負責處理,包括後續醫療事務等。謹以此書為憑,此致
虎尾鎮體育會籃球委員會
立書人(領隊)姓名: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教練(或隊長):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註:以上兩者人員需不同角色;如果領隊與教練二人皆未成年,請領隊與教練之監護人代理簽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2011年暑假雲林地區委員杯「免費」周末籃球賽競賽報名表
隊名:_____________領隊:___________經理:____________
教練:_____________助理教練:____________管理:______________
聯絡人: 電話:( )- 手機: E-Mail:
姓名 性別 生日 簡歷 現職 居住地 聯絡電話 簽名 委員杯 男 41.09.21 虎科大 學生 虎尾鎮 09**-******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