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來源:苗栗市籃球委員會(http://www.mba.org.tw/);已徵詢吳喜松老師同意,僅提供給喜愛籃球人士與裁判及参賽球隊参考
第二十九條 24秒
說明1:當24秒即將響起之際投籃,或是出手後球在空中24秒響起。如果球僅碰到籃板,沒有碰觸到籃圈,應視為24秒違例;除非對方馬上有效的控制住球,否則應在比賽中斷地方的延長點界外發球,但是籃板正後方例外。
狀況1:當24秒響起之際,A5出手的球正在空中;然後球碰觸籃板,隨後掉落地面滾動,造成B4及A4前後碰觸,最終被對方B5獲得控球。
解釋:這種狀況是24秒違例;因為A隊的球未觸及籃圈,對手未立即有效控制球。
老徐認知:狀況1的出手投籃後,確定只碰觸籃板,進而在雙方前後碰觸過程,難以確認那一方控制球情況,追蹤裁判最好立即響哨:24秒違例;儘管最後被非投籃方(B5)獲得控球。這裡有二個重點,一是沒有「碰觸籃框」;其次是,對手未「立即」有效控制球。
狀況2:A5投籃的球碰觸籃板,但是沒有碰到籃圈;雙方爭奪籃板球時,球只被B5碰觸、但未被他有效控制住,接著A4又取得該球,此時24秒響起。
解釋:這是24秒違例;因為投籃後的球,沒有碰觸籃圈,而且A隊球員仍控制球,24秒繼續算在A隊這方。
老徐認知:狀況2問題重點仍然在於,球只被B5「碰觸」,而非控制,這是截然不同的;尤其,該投籃沒碰處籃框後,仍然由「投籃方」取得。
狀況3:當24秒將要響起時,A4出手投籃,球在空中被B4火鍋;此時24秒號響起,就在信號響起之後,B4向投籃的A4犯規。
解釋:這是24秒違例;B4犯規不用追究,除非B4發生了技術犯規、違反運動道德犯規或是奪權犯規等。
老徐認知:狀況3的問題在於,24秒進攻權限哨音響起,彼時就應該變化為「停錶、死球狀態」;所以,後續的攻守動作,都不能當做「有效」作為。除非像解釋的情事,發生死球後的犯規;例如A4不服氣的去推了B4一把,這樣的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
狀況4:當24秒響起時,A4出手投籃,球沒有碰觸籃圈;隨後發生A5與B5爭球。
解釋:這是24秒違例;因為B隊並未有效的控制球。
老徐認知:此時,不能運用爭球—「球權輪替」,再去將控球權變換為B隊球;因為,24秒違例確認,就必須將進攻權交給B隊。而不能去動用球權輪替,再將控球權交給B隊;否則,B隊就損失一次—球權輪替的機會。
說明2:當24秒響起,對方能立即控制到球,可以繼續比賽。
狀況:24秒將屆之際,在前場的A4傳球給A5發生落球,球掉落後場;在B4控制到球,準備上籃之際,24秒響起。
解釋:如果B4完全控制到球,可以忽略24秒的響起,它可以繼續上籃得分。
老徐認知:此處有二個重點,一是建議追蹤裁判以「拍手鼓掌」的聲音,提醒控制球的B4繼續他的動作;此時,雖然24秒進攻權限是追蹤裁判的職責,萬一相關球員仍然沒有聽到追蹤裁判的鼓掌動作,前導裁判有責任做同樣手勢,去告訴相關球員,不要停頓、應繼續進行比賽。
說明3:發生爭球後,如果由原控球隊取得球權輪替,該隊只能運用24秒停止時剩下的秒數進攻。
狀況1:A隊進攻24秒只剩10秒時,發生爭球球權輪替被宣判:
(a)A隊 (b)B隊
解釋:(a)A隊只剩10秒進攻;(b)B隊可以有24秒。
狀況2:A隊控球,發生球出界之際只剩下10秒;由於兩位裁判對於A4或B4使球出界看法不同,於是宣判爭球,此時球權輪替:
(a)A隊 (b)B隊
解釋:(a)A隊只剩下10秒進攻時間;(b)B隊有新的24秒進攻時間。
說明4:球賽因裁判宣判違例或是非控球隊犯規,並非球出界;此時控球權判給原來在前場控球的球隊,24秒回歸方式如下:
◎當24秒剩下14秒(含)以上時,則24秒不能回歸24秒,應由剩下秒數比賽。
◎如果24秒剩下時間為13秒(含)或以下時,則應設定在14秒進攻時間。
狀況:當B4在A隊前場使球出界,24秒剩下8秒時:
解釋:A隊剩下8秒進攻時間。
老徐認知:這裡是「新規則」的運用;例外的違例是,腳踢球的違例,24秒進攻權限則應該回歸到14秒。
狀況2:當A4在前場運球之際被B4犯規,這是B隊該節團犯第二次,24秒僅剩3秒。
解釋:A隊有14秒進攻時間。
狀況3:A隊在前場控球時,剩下4秒時,裁判由於:
(a)A4受傷中斷比賽:
(b)B4受傷中斷比賽:
解釋:此時A隊有幾秒鐘進攻時間?
(a)4秒。
(b)14秒。
老徐認知:這裡是不是有問題,值得一看!因為B4受傷的中斷比賽,是由裁判「認定」球員健康問題而裁決;如此將進攻權限,把A隊進攻時間「回歸到14秒」似是而非。
狀況4:還有6秒鐘,A4投籃,球在空中;A5及B5發生雙方犯規,球未投中,也未碰觸籃圈,球權輪替屬於A隊。
解釋:A隊只有6秒進攻時間。
老徐認知:這裡是不是也有問題,也值得一看!因為既然是「犯規」,應該要「回歸」到14秒才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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