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活動名稱:2010 年雲林縣地區春季週末籃球聯賽。
二、活動目標:提升雲林地區籃球水準,提供民眾從事休閒機會。
三、指導單位:雲林縣縣政府。
四、協辦單位: 雲林縣籃球委員會、虎尾鎮公所、虎尾國民小學。
五、主辦單位:虎尾鎮體育會籃球委員會。
六、活動地點:虎尾鎮立虎尾國小體育館。
七、活動時間:2010年 3月6日起,每星期六與星期日0800至1800。
八、參加對象:歡迎雲林縣附近地區機關團體球隊參加。
九、競賽方式:
(一)組別:季賽依實力劃分為甲、乙組、丙等三組(各隊參賽組別由競賽組裁決);但凡某團隊之內,包含前一個球季為甲組球員,且人數超過三位(含),則該團體不允許報名參加乙組競賽。丙組資格—
1.年滿40歲以上男性;
2.國中、國小男學生非校隊;
3.女性民眾或女學生;
4.經競賽組審核通過之特殊民眾等。
(二)賽制:大原則以各隊參賽14場為依歸。
1.甲組:原則上以抽簽決定東、西二區,各隊參與兩個或三個循環賽制為主;假設隊數過多,則以單循環賽制為主。
2.乙組:同上。
3.丙組:原則上以三個循環賽制為主。
(三)計分:以最新籃球規則實施;亦即勝一場得2分、敗一場得1分統計各隊積分,積分多者為優勝。球季結束若積分相同,以相互之間勝負關係判決;相互間勝負場次數相同,則以兩隊(或三、四隊)相互比賽時各場總得分多者為勝。總得分相同,則依總失分少者為勝;總失分相同則比較商率。
十、競賽規則:比照最新中華民國籃球規則。
十一、報名:即日起至2010年2月26日(星期五中午12:00為止);所有註冊與報名,請都以電子郵件處理。
(一)註冊:註冊時繳交隊名、參加組別、註冊費1,000元、保證金5,000元;註冊日期:自即日起至2月19日 止,請將隊名以電子郵件寄交徐士凱老師;註冊費與保證金請以匯票寄交行政組林建忠先生收,匯票抬頭請註明「林建忠」,地址:虎尾鎮632穎川里林森路二段489號。註:前一球季被沒收保證金之球隊,需補交足5,000元保證金;另外,其他前一球季已繳保證金球隊,則還需補交2,000元藉以湊足5,000元保證金。
(二)報名:註冊完成球隊繳交報名費。
1、會員球隊:會員球隊請繳納至少「12位」會員費,不論甲組或乙組、丙組皆然。假設該球隊多數為學生,只有5位或6位社會人士情況,則請社會人士加入會員之外,其餘學生不用繳費;但是在賽季期間,若發現非報名人員「社會人士」參與,則無條件沒收該隊保證金,所有相關球員禁賽一年以示懲罰,而且,各隊至少要報名五名社會人士方可參賽。
2、學生球隊:以下學生球隊除了繳納報名費之外,需另繳交全數人員學生證影印本;並請各附「傷害自行負責」同意書一份,範例如附件。
(1)甲組:學生球隊報名參加甲組比賽,請繳交5,000元報名費;
(2)乙組:學生球隊報名參加乙組比賽,請繳交3,000元報名費;
(3)丙組:學生球隊報名參加丙組比賽,請繳交3,000元報名費。
3、報名辦法:
(1)日期:報名繳費截止日期2010年2月26日 。
(2)寄報名表:請將資料與報名表以電子郵件寄交虎尾鎮體育會籃球委員會競賽組。e-mail:競賽組長許育嘉:kwgroup2002@yahoo.com.tw、許組長育嘉手機:0921-365909;或者競賽組副組長徐士凱:a12yu@yahoo.com.tw;徐副組長士凱手機:0958-847372。
(3)繳費:註冊費與保證金、報名費等之匯票抬頭請註明「林建忠」,並寄交至虎尾鎮632穎川里林森路二段489號 林建忠 先生收。未完成註冊之球隊不得報名,未完成繳費報名,不得參加領隊會議。
(三)領隊會議:完成註冊及報名手續之球隊,請於2月27日(星期六)13:00假虎尾鎮虎尾國小體育館召開抽簽領隊會議;未完成註冊、報名手續之球隊,恕無法參加領隊會議。沒有派員參加領隊、教練會議,恕不准予參加比賽。
十二、獎勵:比賽各組頒給總冠軍獎杯。
十三、申訴:有關競賽所發生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各單位於比賽前提出;或在該比賽結束後一小時內,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簽章,並繳交新台幣5,000元向臨場委員提出申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無息退還,否則由大會沒收。申訴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四、大會競賽附則:
(一)每隊報名可填寫30位球員,但比賽時則只能登錄12位。
(二)球隊比賽前應自備身分證、學生證以備查驗,違者不准出場比賽。
(三)各隊無論先發或替補球衣,依籃球規則要求一致性;若發生球衣不一致,將嚴格要求裁判處以技術犯規。此技術犯規會公佈在虎尾籃委會留言版;次一場若仍是不一致,再被吹判技術犯規;則沒收保證金5,000元,後續需補繳保證金5,000元始可參賽。
(四)球隊如有不符規定球員出賽,經發現或經檢舉屬實,即取消該隊繼續比賽權利;其既往成績一律取消,並沒收保證金5,000元。
(五)發生規則無明文規定事情,由裁判判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六)球隊棄權之宣判為
1、在裁判指示比賽開始後,拒絕出場比賽。
2、球隊的行為妨礙比賽正常的進行。
3、比賽開始時間15分鐘後,球隊缺席或不足5位球員。
4、球隊被判棄權,對隊獲勝分數應記為20比0,棄權隊積分為O,且沒收5,000元保證金。
(七)違反抗議程序,及球場上恐嚇裁判、恐嚇球員之懲罰,除依法執行之外,依刑法公共場所威脅恐嚇罪提告;經查屬實,該相關人員禁賽一場,沒收該對保證金5,000元,且該隊需補繳保證金5,000元之後,方可繼續參與後續球季比賽。
(八)本季開始加列「技術犯規累積」次數罰則;當個人或隊職員等被判定各項技術犯規,累計第4次(含),該隊「保證金5,000元沒收」,相關人員於次場球賽停賽一場;且該隊需補繳保證金5,000元之後,方可繼續參與比賽。當個人或隊職員等累計第8次技術犯規,此時再次沒收該隊保證金5,000元,然後禁賽到球季結束。
(九)「奪權犯規或者沒收比賽」等嚴重情事,相關人員立即停賽一場之外,猶需沒收該隊保證金5,000元;且該隊需補繳保證金5,000元之後,方可繼續參與後續球季比賽。當個人累計3次奪權犯規(任一球季加總),馬上處以終身禁賽,該隊保證金5,000元沒收之外,該隊隊職員並受「連帶處分」終身禁賽。
(十)「毆打對手」、「群體鬥毆」等嚴重情事,依籃球規則處分之外,相關人員立即禁賽整個球季,猶需沒收該隊保證金5,000元;且該隊需補繳保證金5,000元之後,方可繼續參與後續球季比賽。此外,禁賽期間需做社會服務,負責每次賽會的會後清潔工作,表現優異方可在整個賽季參與;此外,尚需要負民事與刑事責任。
(十一)「毆打裁判」情事,依籃球規則處分之外,相關人員立即「終身禁賽」,猶需沒收該隊保證金5,000元;且相關球隊需補繳保證金5,000元之後,方可繼續參與後續球季比賽。此外,該相關球隊需重新「繳交12位球員報名費」,並經審判委員會核准後,方可繼續參與比賽;此外,該相關人員尚需要負民事與刑事責任。
(十二)參加「雲林縣虎尾鎮體育會籃球委員會」會員義務與福利:
1、入會費500元,另外每年繳交年費1,000元。
2、被選與選舉委員、監事等,參加委員會會議。
3、參加委員會辦理之育樂營、教練講習會、裁判講習會等活動報名費五折優待。
4、至「虎尾永安檢驗所」憑虎尾鎮體育會籃球委員會會員證可獲五折優惠,至「虎尾大蠻牛牛排館」消費可獲9折優惠,至「虎尾顏細宗診所」看診免掛號費,至「斗南協隆行」購體育用品7折。
十五、本規程經虎尾鎮體育會籃球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六、附註:本球季開始由於贊助單位減少,因此將不再贊助學生球隊,修改以降低報名費優待;但是,請學生球隊在報名費獲得優待同時,每隊協助清掃球場二次。
註:前一個賽季尚未繳納費用名單(以下如有出入請電洽 徐士凱 老師)
註冊費:分別NTC(1,000元)、斗南高中(1,000元)、馬刺(1,000元)。
報名費:球隊分別有台塑(4,000元)、馬刺(3,000元)。
保證金被沒收:分別有土庫女籃、大成商工、永安檢驗所B、住商不動產(缺1000元)等球隊;另,斗南高中未繳保證金。
以上各隊假設在報名前未完成「補繳」,除了不允許報名之外,將訴請本會副主委張律師處理;未補繳保證金球隊,則不允許報名。
傷 害 自 行 負 責 同 意 書
茲同意本人 和全數球員共同組隊,參加貴會所辦理的公益性周末籃球聯賽;並於從事正當休閒活動、運動競賽過程,如果有意外的運動傷害發生,不論後果如何,願由我們球隊自行負責處理,包括後續醫療事務等。謹以此書為憑,此致
虎尾鎮體育會籃球委員會
立書人(領隊)姓名: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教練(或隊長):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註:以上兩者人員需不同角色;如果領隊與教練二人皆未成人,請領隊與教練之監護人代理簽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2010年雲林縣虎尾鎮春季周末籃球聯賽競賽報名表
隊名:_____________聯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領隊:___________經理:____________
教練:_____________助理教練:____________管理:______________
聯絡人: 電話:( )- 手機: E-Mail:
職稱 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位置 身高/體重 隊長 副隊長 隊員 隊員 隊員 隊員 隊員 隊員 隊員 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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