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隊長: 職責和權力
6-1 在記錄簿上,A5被指定爲A隊隊長,當A5被A10替換,由誰通知裁判該隊球員將接任A隊在場隊長?
吳老師解釋:這是A隊教練的責任。
6-2 當某隊要提出抗議時,由誰通知裁判?
吳老師解釋:這是A隊隊長的責任。在比賽結束前,此事不應該發生。提出抗議的法則規定在籃球規則附錄的C條款內。
第7條 教練:職責和權力
7-1 教練A意外的提交球員號碼與球員身上號碼不同。應登記一次技術犯規嗎?
吳老師解釋:在比賽開始前發現此錯誤,應在記錄表上更正號碼並且不登記一次技術犯規。但是,在比賽已經開始之後發現此錯誤,球衣號碼應被更正,並且要登記教練一次「B」的技術犯規。
7-2 教練A被取消比賽資格,A隊球隊席上的何人應替代教練A?
吳老師解釋:如果助理教練登記在記錄簿內,則助理教練應擔負教練的責任。如果助理教練未登記在記錄簿內,則由A隊隊長擔任教練。(判例4-3)
7-3 主隊A隊教練堅持B隊教練先提出五名先發球員姓名可以否?
吳老師解釋:不行。主隊教練或是比賽在中立球場進行的A隊教練,應先送交該隊先發五位球員姓名。
7-4 A5是A隊隊長,也是A隊教練。A5發生:(a)一次取消比賽資格的技術犯規;(b)第5次隊員犯規。兩種情況是否准許A5擔任教練繼續指揮比賽
吳老師解釋:(a)不允許;A5不能繼續作爲教練,A5必須到A隊休息室或離開體育館。(b)可以;A5可繼續擔任教練。(籃球規則第37條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7-5 在比賽開始後,教練A請求在記錄簿上A隊名單中增加A12姓名。這種開賽後才在記錄簿上增加有報名的球員可以嗎?
吳老師解釋:不行。
7-6 比賽中,准許教練和助理教練在該隊球隊席同時保持站立嗎?
吳老師解釋:不行。在比賽進行的時候,只有教練可在球隊席區域內保持站立。
7-7 除了教練、助理教練或準備替補的球員以外,球隊席人員可以和記錄員、計時員或24秒鐘計時員聯絡、類似抗議的語言接觸嗎?
吳老師解釋:不行。違反時可宣判技術犯規。
7-8 在跳球後,A4對B5犯規。此時發現A4不是A隊先發球員,A4是否技術犯規?
吳老師解釋:不應登記技術犯規,准許A4繼續上場比賽。如果此錯誤在跳球之前被發現,必須要求A4離開球場,讓登記先發的A隊球員上場。
第7條 教練:職責與權力
說明:1.教練或其代表必需在比賽預定開始20分鐘前,向記錄員提出該隊具有比資格的球隊成員,姓名和號碼必需一致。
2.教練有責任確認提出的號碼和球衣號號一致,比賽預定開始10分鐘前,教練必需在記錄表上簽名,以確定球員的姓名與號碼一致。
案例:A隊在規定時間內向記錄員提出比賽名單,有兩位球員的號碼與球衣號碼不符或是記錄表上遺漏球員姓名。被發現:(a) 比賽開始前(b) 比賽開始後。裁判應如何處理?
吳老師解釋:(a) 沒有任何的罰則,更正記錄表上錯誤的號碼,及新增球員的姓名。
(b) 在不使兩隊遭受到不利的適當時機,裁判應將比賽暫停,更正錯誤的號碼。但不能將球員的姓名新增到記錄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