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活動名稱:2014年寒假雲林地區委員杯免費週末籃球聯賽。
二、活動目標:為宣導民眾遠離毒品、預防青少年犯罪,並引導女性與聽障等弱勢團體參與休閒活動,進而促成健康的家庭、溫馨有愛的社會。
三、指導單位:雲林縣政府社會處、雲林縣政府教育處。
四、協辦單位: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立法委員張嘉郡服務處、雲林縣議陳瑞雄服務處。
五、贊助單位:世倉國際、好家庭毛巾、艾蒂爾服飾、助成水電、佳冬工業、旺玖科技、欣欣補習班、斯伯丁、詠統農產、逸康開發、震虎精密、顏細宗診所。
六、主辦單位:雲林縣特殊教育學校、中華薪傳籃球協會。
七、承辦單位:虎尾鎮體育會籃球委員會(以下簡稱虎尾籃委會)。
八、比賽地點:虎尾鎮立虎尾國小體育館、雲林縣特殊教育學校舉行。
九、活動時間:「2014年2月15日起至3月9日止之週休假日共8天,每週星期六與星期日1200至1900」。
十、參加對象:歡迎雲林縣附近地區機關團體球隊參加。
十一、比賽用球:SPALDING(斯伯丁)。
十二、競賽方式:
(一)組別:依實力劃分為公開組(含原來的競技組)、推廣組(含原來的晉級組)等二組(各隊參賽組別由競賽組裁決),各組報名上限為20隻球隊;推廣組資格—
1、年滿40歲以上男性; 2、國中、國小男學生非校隊;
3、女性民眾或女學生;
4、經競賽組審核通過之特殊民眾,例如聽障人士、受傷復健人士等。
(二)賽制:12隊(含)以下參賽,以單循環為依歸;13隊(含)以上,以分組雙循環賽制為限。賽會居於時間受限,因此並不計算名次,謹以結束日期去計算最優勝球隊。
(三)計分:以最新籃球規則實施;亦即勝一場得2分、敗一場得1分統計各隊積分,積分多者為優勝等籃球規則規定。
十三、競賽規則:依各比賽場地限制情況,比照最新中華民國籃球規則。
十四、報名辦法:
(一)繳費:虎尾籃委會2013年已註冊球隊以及婦女、學生球隊全部免費參與;非註冊球隊,社會人士請繳納2,000元,請於領隊會議現場繳納。
(二)寄電子檔報名表:請在2月11日(星期二)24:00以前,將資料報名表以電子郵件寄交虎尾鎮體育會籃球委員會競賽組副組長李潮豐。李潮豐副組長電子信箱e-mail:tidewater0214@gmail.com;電話:0988-556772。
(三)繳保證金:非註冊之國小與國中、高中、大學等學生球隊,保證金繳交新台幣500元,社會球隊保證金繳交3,000元;假如參賽球隊在比賽過程,並無棄賽等問題,保證金在賽後無息退還。保證金也請統一在「2月12日領隊會議前向競賽組」繳納完畢。
(四)繳交書面簽名資料:請各隊在領隊會議,繳交報名表之書面簽名資料。
(五)過往在虎尾籃委會所辦球賽,曾犯「無故棄權」、「奪權犯規」等球隊,一律謝絕報名參加。
十五、領隊會議:完成報名手續球隊,請於2月12日(星期三)17:00虎尾鎮虎尾國小體育館召開抽簽領隊會議。
十六、獎勵:各組最優勝前三名頒發獎杯。
十七、申訴:有關競賽所發生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各單位於比賽前提出;或在該比賽結束後一小時內,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簽章,並繳交新台幣3,000元向臨場委員提出申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無息退還,否則由大會沒收;申訴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八、大會競賽附則:
(一)每隊最多頋報名20位球員,但比賽時只能登錄12位。
(二)球隊比賽前應自備身分證、學生證以備查驗,違者不准出場比賽。
(三)各隊無論先發或替補服裝,依籃球規則要求一致性;若發生球員服裝不一致,依籃球規則禁止球員出賽。
(四)球隊如有不符規定球員(包含未報名或跨隊或跨組)出賽,經發現或經檢舉屬實,即取消該隊繼續比賽權利;其既往成績一律取消,並沒收保證金新台幣500元(或3,000元)。
(五)發生規則無明文規定事情,由裁判判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六)球隊棄權之宣判為:
1、在裁判指示比賽開始後,拒絕出場比賽。
2、球隊的行為妨礙比賽正常的進行。
3、比賽開始時間15分鐘後,球隊缺席或不足5位球員。
4、球隊被判棄權,對隊獲勝分數應記為20比0,棄權隊積分為O,且沒收新台幣500元(或3,000元)保證金。
(七)違反抗議程序,除依法執行之外,若經查屬實,該相關人員禁賽一場,沒收該隊保證金新台幣500元(或3,000元),且該隊需補繳保證金新台幣500元(或3,000元)之後,方可繼續參與後續球季比賽。
(八)需罰款「技術犯規累積」次數罰則:當個人或隊職員等被判定需罰款之各項技術犯規,每累計二次需扣繳新台幣500元(或3,000元),且須要在隔場補繳保證金;累計第4次(含)技術犯規,該隊「保證金500元(或3,000元)再予以全部沒收」,然後該隊立即在委員杯後續賽程禁賽。該隊相關人員,並禁止參加下一次委員杯籃球賽。
(九)「奪權犯規或者沒收比賽」等嚴重情事,相關人員立即停賽一場之外,猶需沒收該隊保證金新台幣500元(或3,000元);且該隊需補繳保證金新台幣500元(或3,000元)之後,方可繼續參與後續球賽。當個人累計2次奪權犯規(委員杯任一場球賽加總),馬上處以終身禁賽,該隊保證金新台幣500元(或3,000元)沒收之外,該隊隊職員領隊、教練與隊長三人,並受「連帶處分」終身禁賽。
(十)「毆打對手」、「群體鬥毆」等嚴重情事,依籃球規則處分之外,相關人員立即禁賽整個委員杯球賽,猶需沒收該隊保證金新台幣500元(或3,000元);此鬥毆出現,該隊隊職員領隊、教練與隊長三人,並受「連帶處分」禁賽整個委員杯球賽;另外,相關人員尚需要負民事與刑事責任。
(十一)「毆打裁判」情事,依籃球規則處分之外,相關人員立即「終身禁賽」,猶需沒收該隊保證金新台幣500元(或3,000元);此鬥毆出現,該隊隊職員領隊、教練與隊長三人,並受「連帶處分」禁賽整個委員杯球賽;此外,該相關人員尚需要負民事與刑事責任。
(十二)學生球隊請附「傷害自行負責同意書」。
(十三)所有參加之領隊、教練與球員等人,保險問題請自行投保。
(十四)為節約能源,大會相關訊息請自行到「臉書—虎尾鎮體育會籃球委員會領隊與幹部」社團裡詳閱,所有賽程皆以網站所公佈為準,不在另行電話或書面通知。
(十五)本會保留變更賽程、賽制的權利,參賽球隊不得異議。
(十六)本賽會乃「培訓籃球裁判」之賽事,請各隊體諒新進裁判的執法偏差。
十九、本規程經虎尾鎮體育會籃球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傷 害 自 行 負 責 同 意 書
茲同意本人 和全隊球員組隊,參加貴會辦理公益性周末籃球賽;並於從事正當休閒活動、運動競賽過程,如果有意外的運動傷害發生,不論後果如何,願由我們球隊自行負責處理,包括後續醫療事務等。謹以此書為憑,此致
虎尾鎮體育會籃球委員會
立書人(領隊)姓名: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教練(或隊長):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註:以上兩者人員需不同角色;如果領隊與教練二人皆未成年,請領隊與教練之監護人代理簽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2014年寒假雲林地區委員杯「免費」週末籃球賽競賽報名表
隊名:_____________領隊:___________經理:____________
教練:_____________助理教練:____________管理:______________
聯絡人: 電話:( )- 手機: E-Mail:
姓名 |
性別 |
生日 |
簡歷 |
現職 |
居住地 |
聯絡電話 |
簽名 |
委員杯 |
男 |
41.09.01 |
虎科 |
學生 |
虎尾鎮 |
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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