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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2  

一、活動名稱:2016年春季「鎮長杯」婦女國高中生免費週末籃球賽。

二、活動目標:提高斗南鎮運動人口,以及提升雲林地區籃球水準,提供民眾從事休閒機會。

三、指導單位:雲林縣政府。

四、主辦單位:斗南鎮公所。

五、協辦單位:文安國民小學、吳滄得議員服務處。

六、承辦單位:雲林縣薪傳籃球協會(斗南鎮體育會籃球委員會)。

七、比賽地點:文安國小體育館。

八、比賽時間:2016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每星期六、日。

九、開幕典禮:2016年4月10日(星期日)10時假雲林縣文安國小體育館舉行。

十、參加對象:歡迎雲林縣附近地區機關團體球隊參加。

十一、比賽用球:SPALDING(斯伯丁)6號球、7號球。

十二、競賽方式:

(一)組別:季賽依實力劃分為:

  1.公開組(社會人士、大學校隊、大學系所球隊、高中校隊等限16隊)。

  2.里民組(戶籍同一里、或上班地點需在斗南鎮該里轄區內--請附國稅局之公司證明限10支里隊)。

  3.推廣組(限16隊;各隊參賽組別由競賽組裁決);推廣組資格—

  (1)年滿40歲以上男性;

  (2)國中學生(非校隊)或國小學生(含校隊)等;

  (3)女性民眾或女學生等;

  (4)經競賽組審核通過之特殊民眾,例如受傷復健中之社會民眾等。

(二)賽制:1、視參加隊伍多寡決定;公開組原則上以單循環為依歸,推廣組原則上以雙循環為主。2、季後賽—(1)參加隊數超過11支球隊之組別其季後賽,取前八強,以單淘汰賽制進行;(2)各組參加隊伍少於11支球隊(含),多於8支球隊(含),取前6強先進行3~6名淘汰賽,取二名和整個賽季之冠亞軍球隊進行單淘汰賽;(3)各組別參加隊伍少於7支球隊,其季後賽取前四名進行單淘汰賽。

(三)規則與計分:以2015年最新籃球規則實施;推廣組以進攻權限30秒、犯規或腳踢球之違例,假如不足需回歸15秒、10秒過半場等實施。推廣組比賽時間每節為8分鐘,里民組9分鐘,公開組以每節10分鐘賽制進行。

十三、報名辦法:請下載報名表[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0kVsacJOol8dzFYNjVhNkpKLUE/view?pref=2&pli=1]

(一)註冊:即日起至2月24日(星期三)12:00為止;請將「隊名」以電子郵件寄交斗南籃委會教練組許義豪收。許義豪電子信箱e-mail:n9yfy4an@yahoo.com.tw;電話:0986-981789。

(二)報名方式:報名表下載

1、寄報名表:即日起至2月24日(星期三)12:00止,請將報名表以電子郵件寄交斗南籃委會教練組許義豪。e-mail:n9yfy4an@yahoo.com.tw。

2、繳費:請將各項費用以現金繳交給許義豪。

(1)保證金:婦女學生等球隊需繳交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社會球隊需繳交新台幣5,000元保證金,如全數賽程無違反大會競賽附則者,則全數退還,舊球隊不需繳納保證金

(2)報名費

A、免費球隊:凡各組「婦女、國中與高中大學學生、里民球隊完全免費」,但是只「提供20隻球隊為限」,依報名順序超過20隻球隊就不再受理免費參與。

B、繳費球隊:各組其他社會球隊請繳納新台幣10,000元。

十四、領隊會議:完成報名手續(繳費完畢)球隊,請於3月12日(星期六)17:00假斗南鎮虎文安國小體育館召開領隊會議;假如沒有參加領隊會議,視同棄權沒收保證金

十五、獎勵:各組前三名頒發獎牌;冠軍另頒7000元獎金,亞軍另頒5000元獎金,季軍另頒3000元獎金。

十六、申訴:有關競賽所發生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各單位於比賽前提出;或在該比賽結束後一小時內,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簽章提出。申訴結果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七、大會競賽附則:

(一)每隊最多30位球員,但比賽時只能登錄12位;本賽季「補報名」時間為:2016年3月26日(星期六)12:00。

(二)球隊比賽前應「繳交」身分證、公司證明(含國稅局之公司地址、公司負責人姓名、公司電話、薪資表等)、學生證等以備查驗,違者不准出場比賽。

(三)球隊如有不符規定球員出賽,經發現或經檢舉屬實,即取消該隊繼續比賽權利;其既往成績一律取消,並沒收保證金。例如跨隊、跨組報名等事項,則以「第一場出場記錄」為準,不得再代表其他球隊比賽。

(四)發生規則無明文規定事,由裁判判定,不足處由審判委員會判決即為終決。

(五)球隊棄權之宣判為:

1、在裁判指示比賽開始後,拒絕出場比賽。

2、球隊的行為妨礙比賽正常的進行。

3、比賽開始時間15分鐘後,球隊缺席或不足5位球員。

4、球隊被判棄權,對隊獲勝分數應記為20比0,棄權隊積分為 O,且沒收保證金。

(六)違反抗議程序,及球場上恐嚇裁判、恐嚇球員之懲罰,除依法執行之外,依刑法公共場所威脅恐嚇罪提告;經查屬實,該相關人員禁賽一場,沒收該隊保證金,且該隊需補繳保證金後,方可繼續參與後續球季比賽

(七)技術犯規累積」次數罰則:當個人或隊職員等被判定各項「惡性」技術犯規(含奪權犯規),每次需扣繳1,000元(隔一場比賽前,向競賽組補繳);累計第2次(含)惡性技術犯規,該隊「保證金再予以全部沒收」,相關人員於次一場球賽停賽一場;且該隊需再向競賽組補繳保證金後,方可參與比賽。當個人或隊職員等當季累計第3次惡性技術犯規(含奪權犯規),此時再次沒收該隊保證金,然後沒收當季該隊所有球賽;假如彼時是季後賽,則該隊所有隊職員,並禁止該隊參與下一個球季比賽資格。

(八)「奪權犯規或者沒收比賽」等嚴重情事,相關人員立即停賽一場之外,猶需沒收該隊保證金;且該隊需補繳保證金之後,方可繼續參與後續球季比賽。當個人單季累計第2次奪權犯規或該球隊累計第二次沒收比賽,經審判委員會確認,馬上處以終身禁賽;該隊保證金沒收之外,該隊領隊、教練與隊長三人,並受「連帶處分」終身禁賽。

(九)前列技術犯規、奪權犯規等行為,假如場上裁判沒有發覺、沒有宣判等,經臨場委員或其他幹部發覺,也經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同樣需要執行技術犯規或奪權犯規罰則;因為發現是事實,我們協會猶兼任教育功能。

(十)「毆打對手」、「群體鬥毆」等嚴重情事,依籃球規則處分之外,相關人員立即禁賽整個球季(或至少10場球賽),猶需沒收該隊保證金;且該隊需補繳保證金之後,方可繼續參與後續球季比賽。此鬥毆出現,該隊隊職員領隊、教練與隊長三人,並受「連帶處分」禁賽整個球季(或至少10場球賽)。另外,相關人員尚需要負民事與刑事責任。假如該隊為「受贊助免報名費球隊」發生鬥毆;則該隊需「賠償贊助款10倍金額」給予斗南籃委會,並即刻終止贊助。

(十一)「毆打裁判」情事,依籃球規則處分之外,相關人員立即「終身禁賽」,猶需沒收該隊保證金;且相關球隊需補繳保證金之後,方可繼續參與後續球季比賽。此鬥毆出現,該隊隊職員領隊、教練與隊長三人,並受「連帶處分」禁賽整個球季(或至少10場球賽)。此外,該相關球隊需重新「繳交報名費」,並經審判委員會核准後,方可繼續參與比賽;其次,假如該隊為贊助免報名費球隊,該員需「賠償贊助款10倍金額」給予斗南籃委會,並即刻終止贊助;此外,該相關人員尚需要負民事與刑事責任。

十八、本規程經斗南鎮體育會籃球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傷 害 自 行 負 責 同 意 書[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0kVsacJOol8dzFYNjVhNkpKLUE/view?pref=2&pli=1]

 

茲同意本人     和全隊球員組隊,參加 貴會辦理公益性週末籃球賽;並於從事正當休閒活動、運動競賽過程,如果有意外的運動傷害發生,不論後果如何,願由我們球隊自行負責處理,包括後續醫療事務等。謹以此書為憑,此致

斗南鎮體育會籃球委員會

立書人(領隊)姓名: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教練(或隊長):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註:以上人員需不同角色;如領隊與教練皆未成年,請領隊與教練之監護人簽名。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016年春季「鎮長杯」婦女國高中學生里民免費週末籃球賽報名表

隊名:____________領隊:__________經理:___________

請各隊領隊請附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給競賽組以利確認身份

教練:_____________助理教練:____________管理:______________

聯絡地址:                                              

聯絡人:     電話:( )-       手機:

E-Mail:

參加組別:□公開組   □里民組  □推廣組

姓名

生日

身分證字號

球衣號碼

現職

簡介(介紹球員時簡單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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