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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117球賽0910102場乙組比賽,長宏電信白對戰FATC籃球隊;期間長宏電信白隊替補球員,未經記錄台同意,以及未經裁判允許與招呼,自行進場參與比賽,而且二位執法裁判也未曾察覺。


因此,比賽期間就變化為長宏電信白隊場上6位球員,和FATC籃球隊5位球員的對抗;經觀眾與記錄台發覺後提醒裁判,執法裁判徐武雄馬上鳴笛暫停,以進行瞭解。



經確認無誤之後,裁判徐武雄遂以「技術犯規」判決之;此技術犯規,由於是替補球員之錯,所以,記錄簿上需登記在教練名下,並記以「B」記號,B是板凳球員之簡稱。


此罰則由FATC場上隊長指派,任一位球員執行二次罰球;然後,緊接著再由FATC球隊,在中線發球進行攻擊。



這次案例主要問題在於三,一是長宏電信白隊球員不瞭解「替補更換」的程序與規則;其次在彼時追蹤裁判徐武雄準備執行發界外球瞬間,靠近記錄台以及靠近長宏電信籃球隊的前導裁判 廖允謙 老師一時「疏忽」,沒注意到球員的進場動作;三是,彼時的兵荒馬亂時期,準備執行發界外球的裁判徐武雄應該瞭解「為什麼」記錄台那邊會亂七八糟,應該先行瞭解以後再執行發球進場動作,如此應該就不會發生這個遺憾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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