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來源:苗栗市籃球委員會(http://www.mba.org.tw/);已徵詢吳喜松老師同意,僅提供給喜愛籃球人士與裁判及参賽球隊参考


 


說明2:出手球在空中,24秒鈴聲響起或誤鳴;24秒計時器響起,不能使比賽停止,此時不能執行替補。如果要暫停,也是由於該球得分而由非得分球隊獲得執行。


狀況︰球投出在空中,尚未碰籃框,此時24秒鈴聲誤響,然後球進;此時︰


(a)其中一隊或兩隊要求換人。


(b)其中一隊或兩隊要求暫停。


解釋


(a)24秒可被忽視,因為24秒不能停止比賽;只有在第四節最後兩分鐘,或延長賽最後兩分鐘,未得分球隊可以請求替補。如果得分球隊請求替補,另一隊也可以請求替補,並且兩隊也能提出請求暫停。


(b)只有此時非得分球隊可請求暫停;未得分球隊暫停後,另一隊也可請求另ㄧ次暫停。如果需要,兩隊可以進行替補。


說明3:在第一次罰球或僅有罰球一次,球在罰球員可以處理球的位置後,雙方請求暫停或替補均應獲准,如果︰


(a)最後一次或者只有一次罰球成功罰進後。


(b)最後一次或者只有一次罰球,緊接著是在中場線發界外球或者任何原因形成死球。


老徐認知24秒計時器的「誤鳴」,或人為、或機器等因素時而可見;現在比較重要關鍵是,往往在計時器誤鳴瞬間,裁判的「反應」,就決定瞬間的進行順利與否。假如,是人為,二人制的追蹤裁判,就該瞬間向所有「球員」示意:繼續進行;假如是機器因素、球進,就如同前述解釋。假如是機器因素,球不進,因為不能申請暫停;所以,同樣的,二人制的追蹤裁判,就要向所有球員示意:比賽繼續進行。追蹤裁判懂不懂得適時示意,在彼時情況,對攻、守雙方相當重要;此處另外重點,假如有某方欲藉此申請暫停,對不起:不行。



狀況1A4獲得兩次罰球,A 隊或者B隊請求暫停或者換人︰


(a)A4罰第一球之前。


(b)罰完一球後。


(c)第二球罰進之後,發界外球之前。


(d)在第2球罰進之後,但是在發完界外球球員可以處理之後。


解釋


(a)在第一次罰球前,暫停或者換人可執行。


(b)最後一球之後如果罰進,暫停或換人可執行。


(c)發界外球之前,暫停或者換人可執行。


(d)暫停或者換人不被准許。


老徐認知:狀況(d),多數是在不符合運動員道德精神的罰則罰球二次、另外加中線發界外球情況;從裁判法去思考,罰球進後,發界外球員可以處理,這表示,球已經進入即將比賽狀態,也就是,應該是裁判已經就定位,並已經把球遞交給即將發球的球員。所以,在吳老師解釋的(d),彼時當然不能申請暫停或換人。



狀況2A4獲得兩次罰球;在第一次罰完之後,A隊或B隊請求暫停或者換人。在最後一球要罰的時候︰


(a)球從籃框彈起,比賽繼續進行時。


(b)罰球罰進。


(c)罰球沒有碰到籃框。


(d)A4站上罰球線,罰球時踩線違例。


(e)在罰球員出手前,B4進入禁區內,B4違例哨音響起。


解釋


(a)暫停或者換人不被准許。


(b)(c)(d)暫停或者換人立即被准許。


(e)A4再罰一球;如果罰進,暫停或換人立即被准許。


說明4:要暫停時,某一隊犯規,在裁判尚未和記錄台確認犯規,不可請求暫停。如果球員5犯時,裁判和記錄台處理換人程序;一旦完成換人程序,裁判響哨,做出暫停手勢。


老徐認知:狀況2(c)(d)是違例;想當然可以申請暫停或者換人。



狀況1A隊教練請求暫停,但是B4犯規,並且第5 次犯規。


解釋:裁判先向紀錄台完成犯規處理及B4五犯替補完成,再處理暫停事宜。


狀況2:當A隊教練請求暫停,此時有ㄧ隊球員被宣判第五次犯規。


解釋:假如球隊已經請求暫停;當計時器停止,球員可以回到球隊席,雖然裁判還未鳴笛暫停。


說明5:假如裁判發現,某一隊在場上比賽的球員超過五人;在不形成對球隊不利的狀況下,錯誤可以立即更正。如果裁判與紀錄台人員沒有錯誤,顯示有球員非法進入或仍留在場內;此時裁判應讓一位場上球員離場,並宣判該隊教練技術犯規(教練技術犯規登記為B)。教練有責任確認替補過程的正確性,同時確認被替補的球員在替補後已經離場。


老徐認知:這個案例主要在告訴所有教練與球員,球員替補的「動作與程序」。替補的程序是,先向記錄台告知,經過記錄台確認後,蹲、坐在等候區或板凳上等候;緊接著,經過記錄台向裁判告知更換替補的訊息,裁判示意與確認、招呼進場後,方可進入球場。沒有經過裁判招呼、允許,擅自進入球場是「不合法」的行為。


    前述說明裡,之所以會發生場上某隊6位球員,以致技術犯規,多數都是球員擅作主張以及記錄台的疏忽所致。球員擅作主張,想當然是,未經裁判允許與招呼,球員就自動進入場內;也剛好第五次犯規球員,自己不知曉犯滿該離場,繼續停留在場內所致。至於記錄台疏忽,主要在於,某球員第五次犯規的登記與確認、告知等之反應太慢;以致,球員已經進入球場後,記錄台才發現,五犯球員未離場,替補球員擅作主張進入場內的尷尬場面。


很多比賽裡,我們可以發現,球員替補的動作零亂;多數都是替補球員迫不及待想要進場參與;另外則是,要下場休息球員,百般不願意、不想下去板凳區;或者,該要下板凳區休息的球員,並不知曉「被替換」要下場休息所致。



狀況:比賽進行時發現A隊上場球員超過五位。


   a)當發現這種狀況時B隊(只有五人)正在控制球。


   b)當發現這種狀況時A隊(超過五人)正在控制球。


解釋


 a)比賽應馬上停止,除非會使B隊處於不利。非法進入或留在場上的球員,必須馬上離場,宣判該隊教練技術犯規(登記為B


   b)比賽應馬上停止,非法進入或留在場上的球員,必須馬上離場,同時宣判該隊教練技術犯規(登記為B)。


說明6:當某隊上場球員超過五位時,此時該球員在此比賽過程中投籃得分或發生犯規;此時該球員的得分及犯規均屬有效,登記球員的得分與犯規。


老徐認知:這個案例的解釋(a)可能有誤。因為,假如A隊場上超過五位,B隊控球進攻情況,假如B隊處於「有利」,該play應該繼續到某一段落為止;反之,假如B隊「不利」,才應該馬上停止比賽。從裁判法「得利」去思考,假設B隊有利(例如發生多打少的打快攻),儘管A隊場上球員超過五位,你裁判假如把比賽停止,這是對「守法」的球隊置之於「不合理」的因應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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