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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張建彥




    2010/10/31,中午1200在頂溪球場,由名間青年對抗沈牙醫藍(斗南高中)籃球隊時;名間青年8號吳承訓在上籃得逞後,向對手做「示威性的吼叫」。執法裁判徐武雄馬上宣判:技術犯規。



此宣判在規則的引用上有二,一是,示威性的吼叫,容易引起雙方不必要的肢體動作,以此警告藉以避免紛爭;其二,在開季送給各隊一本籃球規則裡的第一頁,「2010年虎尾籃委會秋季周末籃球賽各隊注意事項」之--


第七條:技術犯規:以言語挑逗觀眾、挑逗對手或辱罵對手、恐嚇對手、中籃後故意觸球或妨礙發界外球、緊握籃框、不理會裁判警告、和裁判溝通有失禮貌、對裁判或工作人員不當身體接觸等,都屬於技術犯規;請各隊教練與球員翻翻規則,多多參閱。



    所以,此次技術犯規的引用,絕非情緒操作;尤其,以裁判自省討論,該場比賽中段,名間青年某位球員在被無意的碰撞後,就曾出口罵單字髒話。如果不是執法裁判,沒有辦法馬上「分辯」誰是罪魁禍首;其實,該play就應該判處技術犯規了。


    其次,比賽後段,名間青年防守瞬間,沈牙醫診所藍(斗南高中)某球員也疑似被碰撞,聲音很大的也是罵單字髒話;該play假如不是執法裁判在次「沒發覺罪犯」,要不然,也應該給予技術犯規懲罰才是。



    裁判經驗不足,沒辦法「揪出來」二位罪魁禍首予以懲罰,是該場比賽的嚴重缺失,以後我們會改進;至於,該play名間青年的承訓自己解釋是「鼓勵自己」,可能過於牽強,難以讓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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