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底之蛙又自以為是,認為他很懂籃球規則;然後,以偏概全界定他的「犯規尺度」,進而在比賽中像嘮叨婆「碎碎唸」地說裁判的不是;包括對手要搶、撥他的持球時,他就施以「恐嚇性揮肘」動作等回應。面對這類球員,擔任籃球裁判是,難以吐訴心中悶氣的痛。
『問題概述』
我們虎尾籃委會所辦「委員杯」7月25日(星期日)FATC對虎尾農工的比賽,由於雙方太在意「輸贏」,因而出現比賽過程有些「火爆場面」;這在委員杯的宗旨(培訓裁判、聯絡各隊情誼等)、虎尾籃委會的行事目標等,都是「背道而馳」的事。
首先,雙方共有三位球員對裁判頗多微詞。FATC某球員技術與觀念水準,介於我們虎尾籃委會甲組與乙組之間;可是,礙於諸多因素,他佬卻「不敢」跨出那一步的去,參加水準較高的甲組比賽。
於是,在乙組的比賽裡,就有些「自以為是」的認為「起不了(註:不是了不起)」;當他運球切入時,對手呼吸碰到他的頭髮,他就聒聒叫,防守方眼睛看到他的衣服,他佬就顯露出「痛不欲生」等等舉止。不獨如此,每當他持(運)球攻擊完畢,不論得逞與否,他佬就是「不回去防守」;像個嘮叨婆,然後原地、喃喃自語的訴說裁判不是,我還誤以為身處某精神醫院呢。
虎尾農工的球員更絕;這個應該未滿18歲「乳臭未乾」的小朋友,竟然也在比賽中仿佛「中邪」似的,老是抱怨東、抱怨西的訴說裁判不是。我很納悶的是,你這小朋友,球打的也不是很好,更沒有學過裁判法與研讀過籃球規則,你懂什麼、你在「嘮叨什麼」?
難道這是「SBL症候群」?
也就是,這些小朋友就把SBL籃球賽裡,看到那些也有「大頭症」的SBL球員壞習性,有事沒事就對裁判嘮叨的壞習慣、一五一十抄襲、學以致用?艾,這是要怪SBL的球員「錯誤的示範」,還是要怪NBA的轉播太少?因為我們看NBA球賽轉播裡,那些貴為世界頂尖的球員,在裁判執法情況,雖然偶一為之嘴巴「唸唸有詞」,也不至於像SBL的球員,那般囂張的向裁判抱怨。
FATC該隊另外出現的「大頭症球員」是,當他搶奪防守籃板球時,防守球員假如貼身上去要「抄、撥」他的持球,他佬就刻意做出「恐嚇對手的揮肘動作」。
哇靠(近一點)!我還以為流氓、太保在打籃球呢?
讓人洩氣的是,我們那些執法裁判腦袋根本「來不及反應」,讓他佬一而再、再而三的做出恐嚇性揮肘,逼迫防守方不敢靠近他;從先前我們虎尾籃委會的「尺度與標準」討論,這個動作基本上已經嚴重違反虎尾籃委會辦理各項球賽意義。尤其,以彼時狀況討論,裁判沒有鳴笛、犯規,基本上防守動作就可以都算是「合法行為」;此時你持球者不能像流氓、太保一樣,不允許對方去搶、撥你的持球,然後,用揮肘去恐嚇對方退開不能防守。
艾,這還叫做「籃球」嗎?
事後我苦思不已,為什麼會有這種「鴨霸球員」?從側面得知,患上大頭症這類球員,多數都是處於非常落伍的鄉下地方,沒有民主素養,也缺乏法治觀念的地方長大;他們週遭行事,多數以恐嚇、武力解決事情,不是合理的辯論與說理。這類球員身處該地,久而久之、習以為常後,就把該「鴨霸」行為(不允許別人搶奪他的持球)視為「想當然」的表現於球場上;然後,也剛好裁判缺乏經驗,進而造就了不堪入目的鏡頭一再出現。
『我們虎尾籃委會的懲處』
因此,雙方各一位喜歡「碎碎唸」的球員,包括FATC籃球隊有位數度「揮肘恐嚇」的球員等共三位,虎尾籃委會「審判委員會」判定:
一、委員杯停賽三場警告:這三位相關球員,在即將的委員杯後續比賽「禁賽三場」以敬傚优;時間從7月31日(星期六)起至8月7日(星期六)為止,8月8日(星期日)的球賽可以參加。
二、參加裁判研討會:三位相關球員,需參加7月31日 、8月1日 共二日的裁判研討會(早上0900開始至下午1900為止),且需協助執法。假如不能參加此次研討會,則需要「自修」至陳裁判長宇威「檢定合格」,並經參與委員杯丙組比賽執法確認及格後,方可參與後續球賽;假如檢定不合格,則不能「恢復」球員資格,不能參與後續的委員杯比賽,更不能執行後續罰則「社區服務」。
三、社區服務:三位相關球員,需要在後續六周共12天的委員杯,「自由選擇6天」無條件協助執法、擔任裁判執法;假如,不能協助執法,就不能參與後續下個年度「周末籃球賽」。假如6天的社區服務有所延宕,則需要將服務的「天數」延後到周末籃球賽執行;設若延誤日期在下一個球季的周末籃球賽難以執行,則處以「終身禁賽」。什麼時間完成6天的社區服務,那個時間就可以參加周末籃球賽。
『總結與討論』
在這裡有些值得討論的是,由於我們虎尾籃委會志不在競技籃球;並且,我們也在委員杯「競賽規程」的活動目標明白註明,這主要是以提供青少年暑假從事正當活動機會、「培訓裁判」為目的。因此,對於「實習裁判」有所抱怨的「白目」球員,虎尾籃委會當然不能讓這些自以為是、也唯恐天下不亂的球員來參加;因為,這些井底之蛙、又不懂規則、並且像似地方惡霸言行的球員,本來就不是我們虎尾籃委會要「服務的對象」。
另外,由於曾經在某地方發生打球過程傷害對手事例,被傷害的球員氣極敗壞的到法院「提告」要求索賠;然後,從法院的判例傷害者需要賠償可知,「惡意、恐嚇性揮肘」,其實需要各個籃球隊教練、隊長與執法裁判等,協助宣導及教育。因為,籃球場上是「允許」防守方去做任何合法的抄、撥球動作;因為,打籃球不是「誰的拳頭大誰贏」的競技,否則這就不叫做籃球了。
尤其,像我們虎尾籃委會,就發生過不明理的家長,在雙方比賽過程,子弟被對方「不小心」傷害牙齒、進而斷裂需要就醫治療的時候,不向造成傷害的對方(甲)「索賠」,卻蠻橫無理的要求虎尾籃委會「賠償」;事後,主任委員為了息事寧人的要幹部賠錢了事,這讓我們耿耿於懷。更讓人難以釋懷的是,該隊報名費,還是我們虎尾籃委會「協商」贊助者贊助;也就是,該隊根本就不用繳費就有球打,遇到運動傷害卻要主辦的籃委會賠償,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所以,經一事、長一智的虎尾籃委會,對於一些球員像流氓、太保一樣,以「恐嚇性揮肘」行為,虎尾籃委會更是畏懼與「深痛惡絕」;為此,我們虎尾籃委會還特別在競賽規程強調一些原則是:
無意揮肘侵犯對方身體:判定進攻犯規或技術犯規。
有意揮肘,沒有侵犯到對手:判定不符合運動道德犯規;罰球二次、發中線球。
有意揮肘,侵犯到對方身體下巴以下:技術犯規。
有意揮肘,侵犯到對方身體下巴以上:奪權犯規、馬上驅逐出場;並需要肩負民法刑事責任。
其實,像似,在我們虎尾籃委會的乙組球賽裡,這些「恐嚇揮肘」作為,明顯就已經達到「暴力」傾向;這根本會讓一般人產生畏懼、不像似來「享受打籃球尋找樂趣」情境。為此,日昨,我們虎尾籃委會的「審判委員會」才明確表示:歡迎喜歡籃球的人士來參與籃球賽,但是,我們不歡迎惡劣行為與不配合的言行;假如發生,站在「身兼教育」功能,我們只有施以「強迫參與」的參加裁判研討會,並且需進一步的參加「社區服務」,藉以達到教育目的。
從我們籃委會委員杯籃球賽偏重二大方向思考,球員碎碎唸與惡意揮肘等行為,都讓主辦的裁判組處境難上加難;包括運球者,經常無釐頭的「故意」帶球撞人的犯規等,都讓純粹以打球為樂的乙組球員苦不堪言;甚至,讓對手都不想和他們比賽。
艾,籃球簡直是「難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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