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BA技術委員 jimmy Chan 吉米.陳
國立聯合大學體育教師 吳喜松
苗栗縣籃球協會英文秘書 鄒志偉
本資料僅提供本會裁判及参賽球隊参考
前 言
國際籃球總會(F.I.B.A)將於2010年10月1日實施新規則;2010年8月中旬召開技術委員會議,針對規則條文作出最後確認,並在9月份土耳其世界盃男籃賽中通過後執行。2010年國際籃球規則英文版條文,已經公佈在F.I.B.A的官方網站上,同時也對2010年規則作出詮釋;主要是提供裁判、教練、球員、觀眾更進一步的了解,其中對於學術研究也深具價值。由於英文翻譯中文有許多表達詞意不同,本文盡可能以中文專業用語詮釋;希望能提供本會裁判、參與本會球賽的球隊,作為規則的輔助解釋。同時感謝FIBA技術委員Jimmy的協助,提供寶貴資料,讓解釋更詳盡!
壹、國際籃球總會條文補充解釋
這裡提出的解釋是由FIBA 技術委員會議初步達成共識,正式的2010年國際籃球規則在今年9月份FIBA中央委員會通過後核定實施。國際籃球總會認為,這些詮釋條文的原則,當然不能涵蓋發生籃球比賽中的所有情況。這項解釋目的是把,規則的原則和概念轉變成實際以及在一場正常的籃球比賽裡,可能出現的狀況情勢;不同狀況的解釋能提供規則觀念及最詳細的研究。
FIBA對於籃球規則有保持規則解釋的責任;不過,裁判將有全部的執行權力,但是在任何上宣判上,不能超越規則原意或者在下列FIBA正式的解釋。本篇詮釋文與2008年的規則詮釋隨著規則更改,有許多條文解釋大幅變動,同時也加入一些新規則的詮釋,提供喜愛籃球運動人士參考。
第5條 球員:受傷
說明1:如果球員受傷或者看起來受傷;只要該隊教練、助理教練或其他隊職員進入場上,無論是否受傷球員考慮被接受處理治療,將被視為治療行為。
狀況︰A4傷害踝部,比賽被停止。
(a)A該隊防護員進場,並且治療A4 受傷踝。
(b)A隊防護員到場上,但是A4已經可以活動。
(c)A隊教練進入場上評估A4的傷勢。
(d)A隊助理教練、替補員或者隨隊人員進入場上,但是未對A4治療。
解釋︰在(A)、(b)、(c)和(d)狀況,A4被認為已經接受治療,要替補下場。
老徐認知:相關人員不能隨意進場;否則要付出代價。
說明2:如果根據醫生判斷,移動將對球員產生危險時,對於在場上有嚴重受傷之球員,從場上移動到場下是沒有時間限制的。
狀況︰A4嚴重受傷,比賽被停止大約15 分鐘,因為醫生評估如果從球場移動可能對球員來說是危險的。
解釋︰醫生的意見將決定,從場上移動受傷的球員,所需適當的時間。換人之後,比賽不需任何罰則,就應重新開始。
老徐認知:只有醫生有權決定與發表球員的傷勢情況;假如在醫生處理過程的「延誤時間」,不能視為延誤比賽而予以處罰。
說明3:如果一名球員受傷或者正在出血,或者有一個裂開的傷口,並且不能繼續比賽(大約15秒);他一定要被替補,除非雙方有任何一隊暫停,並且記錄台要求換人之前,暫停期間受傷球員已恢復。
狀況︰A4 受傷並且比賽被停止,A4不能立即繼續比賽,裁判依照慣例執行受傷球員的替補。此時A隊教練或B教練請求暫停︰
(a)在A4替補球員尚未進入場內之前。
(b)在A4替補球員已經進入場內準備比賽之後。
在暫停後A4 恢復並且要求繼續比賽,此時A4請求是否被准許?
解釋︰
(a)暫停被准許,如果A4在暫停期間傷勢恢復正常,他可繼續比賽。
(b)暫停被准許,但是A4的替補球員已經進入場內比賽。此時A4不能再進入場上,直到在下一個比賽階段之後。
老徐認知:有很多的運動傷害,經過短暫處理後,是可以再一次上場參與的;所以,儘管A4被替換下場,但是經過「暫停時間」了,他可以「再」上場,從裁判是行政服務人員,要為「球迷」服務來看,為什麼不讓「最優秀球員上場比賽」?
第7條 教練︰職責和力量
說明1:在比賽20分鐘開始之前,每隊教練或者他的助理教練將上場球員名單及球衣號碼交給紀錄台。教練必須負責保證那些球員及號碼相符合。在比賽開始前10分鐘,教練將確認該隊教練、球員姓名,並在紀錄簿上簽下教練的名字。
狀況︰A隊應在適當時間內,提交球員名冊至記錄臺。有兩位球員號碼,沒有和球衣上號碼相同,或者一位球員的名字被漏寫在紀錄簿上。下列時段被發現︰裁判如何進行?
(a)在比賽的開始之前。
(b)在比賽的開始之後。
解釋︰
(a)不需任何罰則,錯誤的球衣號碼要改正;球員的名字應加進紀錄表上。
(b)為了不影響雙方球隊權益,裁判在適當時機暫停比賽。錯誤的球衣號碼應更正。但是球員的名字不能增加紀錄表上。(因為教練沒有盡到校對責任)
老徐認知:從行政服務的角度去思考,賽前的錯誤人之常情,行政人員沒有必要把牠(錯誤)放大看待;尤其,該舉止並沒有影響球賽。(b)的動作解讀是,既然球賽已經開始了,號碼錯誤只需要修正即可;沒有「登錄」名字的動作,那是失職、不可原諒,所以不能增加。
說明2:在比賽10分鐘開始之前,每隊教練應提出五位先發球員名單;比賽前紀錄員應檢查名單,如發現錯誤,應立即通知裁判,在比賽前應該更正;如果比賽開始後發現,就應該忽略這項錯誤,讓球賽進行。
狀況:當球場上發現一位球員並非五人先發名單,此時發現在:
(a)比賽開始之前;
(b)比賽開始之後:
解釋:
(a)這位球員應被換下,由正確的先發五人上場,不用罰則;
(b)這項錯誤不用追究,雖然其中有球員不是先發五人比賽繼續。
老徐認知:比賽前發現,當然要更正,並馬上將之替換下場;(b)是已經「既成事實」,所以只能將錯就錯繼續比賽。
第9條 每節比賽的開始和結束
說明1:比賽開始時,每隊至少有5位球員上場比賽。如果少於5位球員上場比賽,假如球隊是基於不可預見的延誤,裁判認為球隊有合理的解釋,則可以免除宣判一次技術犯規。如果提不出合理延誤的解釋,則應宣判一次技術犯規或是沒收該隊比賽。
注意︰這項規定僅限制比賽開始時,而不是任何一節比賽開始時。
狀況︰比賽時間開始時,A隊少於5位球員上場比賽。
(a)A隊可以提供合理和並可接受遲到的解釋。
(b)A隊無法提供合理和並可接受的解釋。
解釋︰
(a)比賽開始將被延誤最多15分鐘。如果缺席的球員在15 分鐘前,到達球場,比賽將開始;如果缺席球員沒在15分鐘前到達球場準備比賽,則裁判應宣判該隊敗給B隊;記錄為20︰0。
(b)比賽時間被延誤最多15分鐘。如果缺席的球員在15分鐘內到達,並且準備上場比賽,則A隊教練被宣判一次技術犯規;如果缺席球員沒在15分鐘內到達球場,則比賽可能應宣判B隊獲勝;記錄為20︰0。
上述狀況,裁判應該在紀錄表的背面清楚記載事件經過,並以口頭會報告。
老徐認知:可以接受的理由與不能接受的理由,許多比賽多數和臨場委員的認知有關;所以,假如裁判難以「判斷」,可以徵詢臨場委員意見。其次,20:0沒收比賽,很多裁判都遺漏這個「在紀錄表的背面清楚記載事件經過,並以口頭會報告」動作;像虎尾籃委會是要求,裁判應該在留言板「留言記錄」。
說明2:規則第9條說明,任何一節期間,當兩隊發生防守錯誤球籃和攻擊錯誤球籃,這個狀況一被發現時,在雙方沒有處於不利條件時,裁判應盡快糾正;任何一隊得分、時間使用、犯規發生、、等在比賽停止前有效。
狀況1︰在比賽開始後,裁判發現兩個球隊正朝著錯誤的方向進行攻守比賽。
解釋︰比賽在沒有造成球隊處於不利條件下立即停止;雙方將交換正確的球籃,比賽將從最接近比賽停止的地點恢復比賽。
狀況2︰在任何一節比賽開始時,A隊攻守正確籃框,但B隊卻投進錯誤的籃框。
解釋︰2分應記在場上A隊隊長身上。
老徐認知:攻錯籃是登記「對隊隊長名下」,不是最靠近該play的對隊球員名下;很多狀況是在,「沒有造成球隊處於不利條件下,裁判可以立即要求停止」,這不是死板板的說:裁判不能隨意申請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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