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 跳球和球權輪替
說明1:有一隊於開賽跳球時,未得到球權,會在下一次爭球時,在就近位發界外球。
狀況1︰一名裁判開始跳球拋球,在球合法被A4拍到之後︰
(a)在A5 和B5之間爭球。
(b)在A5 和B5之間的一次雙方犯規。
解釋︰因為球的擁有權還沒有被確定,裁判不能使用交換球權給箭頭擁有球隊;所以,(a)裁判將在中場處,重新讓A5和B5跳球。不管時間過了多久,在合法拍撥球後到持球/雙方犯規前期間,將視為已用掉的時間。
老徐認知:(a)狀況沒問題,那重新跳球。(b)狀況除了重新跳球之外,比賽時間要視「已用掉時間」,不能重新歸零。
狀況2︰開賽後裁判拋球,當A4合法拍球後:
(a)球直接撥出界外;
(b)在球尚未被場上球員碰觸前或球未接觸地板前,由A4取得球。
解釋︰上述各種狀況,A隊均造成違例;B隊獲得發球權。當B隊發球後,A隊就擁有下一次球權輪替發球權。
老徐認知:(a)狀況當然是B隊球。(b)狀況是A4球員的「違例」;因為跳球後,球體要經過二位跳球員之外的第三者碰觸之後,跳球員才能夠去控球。
狀況3︰依照球權輪替方式B隊擁有球權輪替,但是裁判或紀錄台忽略,錯把球權交給A隊!
解釋︰這種狀況發生時,當球觸及場球員,錯誤不再追究;當下一發生爭球時,B隊將獲得發球權。
老徐認知:錯誤既成事實,且成為過去;所以,球權輪替是B隊球權。
狀況4:當一節比賽結束之際,計時器響起同時B5對A5發生違反運動道德犯規,原本B隊擁有球權輪替,開賽時球權如何分辨?
解釋:首先執行A5的兩罰,不佔位搶球;然後在下一節比賽時,發球權由A隊執行,至於B隊球權輪替則在下一次爭球時執行。
老徐認知:依「順序」討論,且因罰則要執行完畢。
說明2:當比賽時發生球卡在籃圈縫隙中,除了罰球之外,應該以爭球方式處理執行球權輪替;如果仍然是原有控球隊獲得球權輪替,則24秒的進攻秒數,應該以剩餘時間進攻。
狀況1:當A4投籃時,球卡在籃圈縫隙中,A隊獲得球權輪替。
解釋:此時A隊進攻時間只有24秒剩餘時間進攻。
老徐認知:球卡在籃框表示,攻籃已「碰觸籃框」;所以24秒重新計時。
狀況2:當A4投籃在空中時,24秒信號響起;然後發生球卡在籃圈縫隙上,此時球權輪替屬於A隊。
解釋:此時A隊已經沒有24秒的剩餘時間進攻,因此球權判給B隊。
老徐認知:A隊24秒進攻權限用盡信號響起「違例」;雖然球卡在籃框,但是,還是要執行違例罰則。
第16條 中籃:得分與計分法
說明:當球賽快結束時,執行發界外球或是罰最後一球,當場上球員碰觸球到出手投籃之間,勢必會消耗秒數;如果時間剩下0.3秒,是否有足夠時間出手投籃,裁判必須謹慎監看。如果剩下0.2秒或會是0.1杪,進攻球員只有用點撥方式或是扣籃才符合剩餘時間。
狀況:當A4獲得發球權,進攻時間剩下:
(a)0.3秒;
(b)0.2秒或是0.1秒。
解釋:
(a)當投籃剎那,時間終了信號響起,裁判必須依照瞬間狀況決定是否投籃有效。
(b)當發界外球在空中時,球員必須以撥球或直接扣籃,才符合剩餘時間出手的有效動作。
老徐認知:由於裁判的「讀秒是1001」;所以,假如剩下0.3秒的狀況,「不可能」做接球跳投的動作。
第17條 發界外球
說明1:當發球者在發界外球時球尚未離手前,傳球的動作可能導致該球員的手,會越過界內區與界外區;遇到此情形時,當球仍然在發球員手中,防守球員應避免觸球導致干擾發球。
狀況︰A4發界外球,持球的同時,A4的手超過界線,導致球在界內,人在界外;在無任何身體接觸下,B4碰到或拍掉A4的球。
解釋︰B4已經干擾發界外球,這是延誤比賽時間,裁判應給B4警告;並且和B隊教練說明,此警告適用於B隊其他球員,如果其他球員再犯,將宣判技術犯規。
老徐認知:基本上,A4持球時,假如「球還沒有離開手」,對隊任何球員就不能去「碰觸、撥動」A4在手裡的球;因為,球還沒有「發球進場」,這會造成比賽延誤,所以需要警告。
說明2:發界外球時,發球員需用傳球方式給界內的隊友;從球場直接把球遞交給隊友,是違反發界外球的用意。
狀況1︰A4發界外球,遞交給界內A5隊友。
解釋︰A4發球違例;球必須離開該球員的手,才被視為合法發界外球。球權判給B隊,並且在原來A4發界外球之處,發界外球。
老徐認知:傳球是球離開手;遞交的話,表示該球雖在界內,卻是「A4球員出界」,還去碰觸球體;所以,當然是b隊球。
說明3:正在發界外球之際,場上球員身體不能超越界線。
狀況:當球出界之後,A3獲得發界外球,但是A3:
(a)把球放在界外地上,A2上前拿球準備發界外球;
(b)A3在界外將球直接遞交A2。
解釋︰A2在球發進界內之前,跑到界外,這是違例。
老徐認知:(a)狀況假如裁判解讀是,A3已經發球;當然是違例,對方球。只是,一般實際情況是,「更換發界外球員」的動作,A3並沒有「完成發球動作」;所以,此處判決A3違例有些「不合理」,會不會是誤用。(b)狀況和前一案例相同,不能遞交;這當然違例。
狀況2︰當A隊投籃最後一次罰中之後,B隊暫停;當暫停結束後,B3在端線準備發球之際,B3:
(a)將球放在端線,改由B2拿球;
(b)A3(應是B3才對)在端線將球傳給同樣站在端線的B2:
解釋:這是合法的動作,但是B隊必須在5秒之內將球傳進界內。
老徐認知:(a)狀況就是前一個案的說明,沒問題是合理才對。(b)狀況則是,B3與B2都在「球場外」的底線,二人在場外傳導還沒有「完成」傳導球進場;所以,應該沒有違例之嫌。尤其,暫停後底線區的「發球點」,和對方得分後的發球點都一樣,可以自由移動去執行。
說明4:在最後一節或是延長賽的最後兩分鐘,在後場發球的球隊提出暫停,恢復比賽的發球地點,位於該隊前場紀錄台對面的發球區發界外球(註:新制距離端線8.325公尺),此時該隊只能將球發給前場隊友。
老徐認知:新規則暫停時的「發球點」是屬於前場,並非後場;這裡的說明是因為,疑似NBA的規則是「視同在中線」,所以可以將球發到後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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