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張建彥
狀況1:球賽到最後一分鐘,A4在後場運球,B隊將球撥出罰球線延長界外線:
(a)B隊請求暫停;
(b)A隊請求暫停;
(c)B隊請求暫停之後,A隊又叫暫停:
解釋:
(a)A隊在出界處,罰球線界外點發球進攻。
(b)跟(c)A隊可以在該隊前場紀錄台對面發球區發界外球進攻。
老徐認知:此處(b)和(c)可能有誤;正確的應該是前一個註解說明的:在最後一節或是延長賽的最後兩分鐘,在後場發球的球隊提出暫停,恢復比賽的發球地點,位於該隊前場紀錄台對面的發球區發界外球(註:新制距離端線8.325公尺)。
狀況2:球賽在最後一分鐘,A4獲得兩罰,在第二次罰球時,A4踩線違例,此時B隊請求暫停:
解釋:B隊可以在該隊前場紀錄台對面發球區(註:新制發球區)發界外球進攻。
老徐認知:依此,一些「最後一擊」的戰術設計,可能要重新設計。
狀況3:比賽進行到最後兩分鐘,A4在後場運球6秒鐘。
(a)B4將球撥出界外;
(b)B4犯規,是該隊在該節團犯第3次;
A隊提出暫停,暫停後A隊可以在該隊前場紀錄台對面發球區發界外球進攻。
解釋:(a)、(b)兩種狀況,A隊只有剩下24秒鐘的18秒進攻時間。(備註:球在前場發球已經沒有8秒鐘進入前場的問題。)
老徐認知:新規則「要求」的是,24秒進攻時間,假如還剩下9秒被「犯規」;那麼,不是過往的「24秒重新歸0」,而是:假如「少於14秒」,就以14秒重新計時;假如被犯規時,剩下時間「多於14秒」如此例子,就以當時之「進攻時間」繼續比賽。這裡的要求已經和NBA相同,為了加快比賽進行的節奏而修改規則。
狀況4:球賽進入最後兩分鐘,A4在前場運球時,被B3將球撥到A隊後場,A隊球員再度運球,此時24秒只剩6秒鐘:
(a)B4把球撥出界外:
(b)B4犯規,這是B隊該節第3次團犯:
A隊提出暫停,暫停後A隊在該隊前場紀錄台對面發球區發界外球進攻。此時A隊剩下幾秒鐘進攻?
解釋:A隊有(a)6秒鐘;(b)14秒:進攻時間。
老徐認知:這裡和前一個案老徐認知的說明相同;(b)個案之所以擁有14秒的進攻權限是,因為剩下的時間6秒,所以,將之提高到14秒。此處,和球迷討論:為什麼要界定為「14秒」?為什麼不取24秒的中間值12秒,或者10秒整數?有沒有球員瞭解原因?
說明5:規則增加17條2.3 條文,應該在紀錄台對面中場線的延長點發界外球進攻的規定:
(a) 在紀錄台對面中場線延長點發球的球員發生違例時,應由對方在原發球點發球。
(b)發生鬥毆時,雙方均有球員被奪權犯規,在沒有其他罰則之下,有ㄧ隊擁有控球權。
解釋:在上述狀況,發中場界外球可以發進前場或後場。
老徐認知:此時是違例與奪權犯規,不是暫停的申請要特別弄清楚。
說明6:發界外球時可能出現的狀況:
(a)當球擲入場內籃圈上方時,有球員從禁區下方伸手穿越籃圈觸碰觸球體;
(b)發界外球,球卡在籃圈與籃板之間;
(c)發球球員故意將球擲向籃圈,以爭取新的24秒。
狀況1:A4發界外球,球在籃圈上方,有ㄧ隊球員從禁區下方穿越籃圈碰觸球體。
解釋:這是干擾球的違例,由對方在罰球線延長點發界外球進攻;如果是防守隊違例,不算進攻隊得分,因為此球不是場內投籃動作。
老徐認知:因為發界外球「不能直接投籃」;所以,沒有所謂干擾球、違例、進攻方得分的道理。
狀況2:A4發界外球,球卡在籃圈與籃板之間:
解釋:應宣判爭球,採取球權輪替;如果A隊獲得球權,則24秒不能回歸,應由剩下秒數進攻。
老徐認知:這和雙方同時將球撥出界的判例一樣;假如球權輪替還是由原來的A隊獲得,也假設彼時A隊進攻時間已經到達剩下15秒。那麼,球卡在籃框上取下、依球權輪替後,A隊只能利用剩下的15秒繼續執行進攻。
狀況3:A4發界外球,球碰觸籃圈,此時24秒計時器剩下5秒:
解釋:只有5秒進攻時間;因為發界外球尚未啟動計時器,不能有新的24秒。
老徐認知:這和「狀況一」相同,因為發界外球「不能直接投籃」;所以,就沒有所謂「出手投籃後,24秒重新計時」的道理。
第18/19條 暫停/替補
說明1:在每節比賽開始之前,或每節比賽完成之後,則暫停不可執行;在每一節比賽之前或任何一節比賽已完成之後,則換人不能被執行。在比賽休息時間內,可以接受替補。
狀況1︰在比賽開始跳球期間,但是在球被合法拍掉之前,跳球者A5違例,此時球權宣判給B隊,由B隊執行發界外球,此時A隊或B隊教練請求暫停或替補。
解釋︰暫停或者換人將不被准許,因為比賽時間還沒有開始。
老徐認知:這是在規避某些教練玩笑作為,尤其在許多球賽總是有許多球迷、觀眾情況,你教練該有的指示、要求等等,不是在「前幾秒鐘」才講完嗎?你在彼時申請暫停,基本上就是對球迷、觀眾是「不禮貌」行為。
狀況2︰每節結束或延長賽結束的鈴聲響起,犯規哨聲也響起,A4執行兩球罰球,某隊教練要求︰(a)一次暫停。(b)替補。
解釋︰(a)這次暫停不能被准許,因為比賽時間已經終止。
(b)在罰球執行後,在下節比賽或延長賽開始之後,替補才可執行。
老徐認知:比賽雖然「告一段落」,教練也可以和球員利用,節間休息的2分鐘好好討論與指示;但是,教練申請這個暫停,似乎有些要「影響罰球員」的企圖。從戰略討論,假如是對方教練,應該可以申請才是;反之,是已方教練,要讓「罰球員休息後再去罰球」之企圖,其實也是正面的。因此,這個解釋,似乎有「討論的空間」。至於(b)狀況替補;從規則寫的,節間休息與暫停時間的替補是「自行操作」來看,除非要求替補的是A4罰球員,並且他也受傷,否則是沒有必要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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