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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雙方犯規


說明:當裁判有不一致的判決或是幾乎同時發生違反規則的情況,以及其中之一的罰則是取消得分,則得分不算。


案例:當A4出手投籃,A4B4發生身體接觸,球中籃。前導裁判宣判A4進攻犯規,得分不算;追蹤裁判宣判B4防守犯規,球進得分。


解釋:雙方犯規,得分不算。


第35條                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


36條1款之4  裁判應依據下列原則,判決是否是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


◎如果一名防守球員與對方球員發生接觸,是從後面或側面試圖阻止一次快攻,並且進攻球員與對方籃圈之間沒有對方球員,那麽這個接觸應被宣判爲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2008年規則新增條文。)


36條2款之3  如果一位球員被登記兩次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該球員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36條2款之4  如果一位球員依據第36.2.3條被取消比賽資格,祇判罰違反運動道德犯規,對取消比賽資格不執行追加罰則。(2008年規則在第36條中新增2款之3及之4兩條規定。2006年規則中也有類似規定,但在第36條中沒有特別提到。)


36-1 何為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


     解釋: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是球員接觸對手的一種犯規,裁判判定該犯規不是在規則的精神和意圖內直接針對球的合法企圖動作。


36-2 當B3對A3發生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此時:(a)A5已控球;(b)A5已經做出投籃動作;(c)A3正作投籃動作;(d)A3尚未做出投籃動作;(e)A5正持活球在界外爲A隊擲球入界。每種情況的罰則為何?


     解釋:a)、(b)和(d)、(e)應判給A3兩罰一擲。(c)如果中籃,由A3加罰一球,然後加一擲。


36-3  A隊控球時,A5向B5發生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A5的犯規應被認爲是控球隊犯規嗎?


      解釋:不是。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其罰則控球隊也應被罰。應判給B5 兩罰一擲。


36-4  當A2有兩次罰球,第一次罰球時;(a)A4;(b)B4發生一次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裁判如何處理?


      解釋:a)和(b)球立即成死球。犯規球員應被登記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讓A2完成罰球,不搶籃板。A2最後一次罰球後,應執行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兩罰一擲。


36-5 當A4在空中投籃時,B4移動到A4下面,導致A4回到地面時撞上B4,宣判B4違反運動道德嗎?


     解釋;裁判對任何能導致受傷的接觸情況應特別警惕,如果這種狀況不是直接企圖針對球動作,則應宣判一次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


36-6 當A4控球時,A4故意對B1犯規。裁判宣判A4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


     解釋;是的。應判給B1兩罰一擲。


第36條                奪權犯規


37條1款之2  已被登記取消比賽資格犯規的教練,由記錄表上登記的助理教練替代。如果在記錄表上沒有登記助理教練,則由隊長替代。(2008年規則已更改了本條內容。)


37條2款之2  只要是依照本規則各條款被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者,在比賽期間他應該留在球隊休息室內,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2008年規則對本條文內容說明更清楚。)


37-1 何謂奪權犯規?


     解釋:奪權犯規包含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在任何時候可以宣判奪權犯規。


37-2 當A3發生第5次犯規必須離開比賽,A3的第5次犯規是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嗎?


     解釋:不是。被宣判取消比賽資格,是以判例37-1出現的行為和籃球規則第37條相符。


37-3 在第一節比賽中,A4被宣判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這是A4在比賽中第一次犯規,要求A4去A隊休息室或離開體育館嗎?


     解釋:是的。奪權犯規發生在比賽中的任何時間,不必預先警告或先有犯規。


37-4 當A5被宣判第2次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第2次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是奪權犯規嗎?


     解釋:是的。A5必須去A隊休息室或離開體育館。


37-5 當A4揮拳攻擊B4,這是A4的第2次侵人犯規,是否應宣判奪權犯規?


     解釋:是的,應宣判其奪權犯規。


37-6 當A4向地面吐痰來對裁判宣判表達不滿,表現出公然違反運動道德的行爲。這種行為態度是否構成奪權犯規?


     解釋:是的。


第37條                技術犯規


38條1款之1  比賽的正當行爲要求雙方球隊的成員(球員、替補球員、教練、助理教練、被逐出的球員和隨隊人員)與裁判、記錄台人員以及技術代表有完美和真誠的合作與維護。


38條2款之2  無論何時在球員、替補球員、被逐出的球員、教練、助理教練或隨隊人員之間在比賽場地上或其附近發生暴力行爲時,裁判應採取必要的行動去制止他們。


38條2款之6  裁判絕不准許球員、替補球員、被逐出的球員、教練、助理教練和隨隊人員發生可能導致比賽器材損壞的行爲。(2008年規則上述3條規定中,都增加了“被逐出的球員”。)


38條3款之1  技術犯規是包含(但不限於)行爲性質的球員沒有接觸的犯規。


◎過分的揮動肘部。(2008年規則新增技術犯規:這裡指揮肘沒有碰觸到對手,如果碰到對方球員,應宣判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或奪權犯規。)


38條3款之3  當教練發生下列言行應被取消比賽資格當:


◎教練本身違反運動道德行爲的結果而被登記兩次技術犯規‘C’時。


◎球隊席人員(助理教練、替補球員、被逐出的球員或隨隊人員)違反運動道德行爲的結果而被累計登記3次技術犯規‘B'或3次技術犯規的組合中,其中有一次是登記教練本身‘C’的技術犯規時。


38條3款之4  如果教練根據第38.3.3條被取消比賽資格,祇處罰技術犯規。對取消比賽資格不執行追加罰則。(2008年規則新增兩個條款。2006年規則類似條款,被變更到本條文。)


38條4款之1  若下列人員被宣判技術犯規:


    發生在教練‘C’、助理教練‘B’、替補球員‘B'、被逐出的球員‘B'或隨隊人員‘B',此時登記教練一次技術犯規,但是不列入全隊犯規的團體犯規。


38-1 在B5第五次犯規後,已通知B5不再有資格參賽。後來B5又替補進入比賽,如何處理?


     解釋:當發現B5非法參賽時,在未置A隊於不利時一有機會就停止比賽。


     B5應離場,宣判教練技術犯規。但是B5在非法上場的期間內,任何得分應記入,B5發生的任何犯規應登記該隊球員犯規總數內。(判例38-16、38-17)


38-2在投籃出手後,A2懸掛在籃圈上,裁判認爲A2的行動不是防止受傷。這是技術犯規?


     解釋:是的。(判例38-8)


38-3比賽休息期間,A4改變登記在記錄表上的球衣號碼,是否宣判技術犯規?


     解釋A4必須開賽前向記錄員、裁判通知號碼改變。否則可宣判技術犯規。


38-4 在A5投籃的時候,B5接觸籃板,引起籃板和籃圈擺動。這是技術犯規嗎?


     解釋:不是。 (判例31-10)


38-5爲了避開防守球員,A4跑出界並在回到界內以繞過防守球員,裁判警告A4和教練A此種動作不可重復。爲避開防守球員A4再次跑到界外,應宣判A4技術犯規?


    解釋:是的。球員使用出界將會給該球員不公正的利益,經警告後,應宣判技術犯規。


38-6當宣判球員可能導致技術犯規的警告時,此警告也通知該隊的教練嗎?


    解釋是的。此警告應通知教練並在整個比賽中適用於該隊。


38-7 當A2跳起來獲得控球,然後傳球給A3,接著A2落在界外再返回界內,之後A2接到A3傳來的球。由於A2爲獲得利益而離開比賽場地,應判罪技術犯規嗎?


     解釋:沒有技術犯規。球員跳起導致出界,沒有違反規則。


38-8依據裁判判斷,A4爲避免自己或另一球員受傷而懸掛在籃圈上,准許嗎?


    解釋:合法。(判例38-2)


38-9爲了使A1分心,B4在A1的眼前晃動手,可宣判B4技術犯規嗎?


    解釋:是的。(判例38-11)


38-10第3節剩餘10秒鐘時A5投籃得分。B4在界外擲球入界,當球在B4手中時,A5拍擊球被裁判警告。此警告通知教練A,隨後A5又拍擊球,應宣判A5技術犯規嗎?


     解釋: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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