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條  球隊棄權比賽沒收


20-1 (a)教練A;(b)教練B,拒絕在時間內送交球隊球員名單或該隊先發5位球員姓名。應判罰技術犯規嗎?


      解釋:(a)和(b)應宣判技術犯規。這種行爲是針對故意而非單純的忽略。


      如果教練選擇立即送交名單,則比賽應以技術犯規開始,隨後以跳球開始第一節。如果教練員選擇不照著做,則宣判棄權。


20-2 暫停或比賽中斷後,當裁判要求球隊進場時而某隊拒絕返回場內。是否宣判該隊棄權?


     解釋:是。應先給教練登記技術犯規,之後繼續拒絕回到場內,則宣判棄權。


20-3 當A隊被宣判比賽棄權時,記錄表上的分數領先。應如何記錄分數?


     解釋:分數應被記錄爲20:0,宣判B隊獲勝。


21條  人數不足判定失敗


21-1 何時球隊被認定因缺少球員保至比賽失敗?


     解釋:當某隊球員的在場人數少於2位時,該隊因缺少球員而失敗。


21-2 當比數(a)A隊75,B隊70;(b)A隊70,B隊75。然後A隊僅剩一名球員時,比賽宣告該隊失敗,應如何記錄比數?


     解釋:(a)比分應記錄爲2:0,對B隊有利。(b)失敗時的比數應被維持。


第五章  違例


23條  球員出界和球出界


23-1 當活球觸及:(a)籃板的頂部或底部邊緣;(b)籃板的側面邊緣;(c)籃板的背部。球成死球嗎?


     解釋:(a)和(b)合法;(c)違例。


23-2 何時球被認定已出界?


     解釋:當球觸及:(a)界外的一名球員或任何其他人員時;(b)界線上、界線上方或界線外的地面或任何物體時;(c)籃板支撐架、籃板背面或比賽場地上方的任何物體,爲球出界。


23-3 何時球員被認爲已出界?


     解釋:當球員持球接觸界線外的地面或任何物體時,爲球員出界。


23-4 當A2靠近邊線處結束運球,B2在防守A2時,B2有一腳觸及界線。這時A2:(a)用球觸及B2;(b)旋轉時用一隻手臂觸及B2。應判A2違例嗎?


     解釋:a)和(b)A2沒有違例。(a)是B2使球出界,因爲被球觸及時B2正觸及界外區域。球成死球並將球判給A隊在最靠近違犯的邊線處擲球入界。(b)A2對B2的觸及不使A2出界,因此沒有違例發生,仍是活球。


23-5 在A4持著活球時被B4嚴密防守,A4把球擲向B4的腿部,使球出界。應判給A4一次擲球入界嗎?


     解釋:是的。


23-6 當A4持著活球時被B4嚴密防守:(a)爲避免嚴密防守5秒違例;(b)爲避免8秒鐘或24秒違例,A4把球擲向B4的腿部球出界。判給A4擲球入界。是否要給A隊一個新的8秒鐘或24秒鐘?


     解釋:不能。A隊只有8秒鐘和24秒鐘剩下的時間進攻。


第24條                運球


24條1款之1  當場上已經獲得控制活球的球員,將球擲、拍、滾或運在地面上,或故意擲向籃板,並在球觸及另一位球員之前,再次觸及球爲運球開始。(2008年規則新增「故意擲向籃板」視爲一次運球。)


24-1 當A4:(a)尚未運過球;(b)已經運過球,此時A4將球打向籃板並在球觸及另一球員前又接著球,這個動作合法嗎?


     解釋:(a)合法。這個動作被認爲是合法的運球。球員使球從籃板彈回被認爲與使球從地面彈回是一樣的。(b)不合法。A4由於開始一次新的運球而發生違例。


24-2 在A5投籃的球離手之後,A5判斷球將落在球籃外面,A5在球接觸地面或另外球員之前跟進重新獲得該球。此時准許A5投籃、傳球或運球嗎?


     解釋:可以。投籃的球離手,球員控制球及球隊控制都結束。當A5再控制球,是一次新的球隊控制。


24-3 何時球員被認爲是漏接球?


     解釋:在控球後,球員偶爾失掉控制時,被認爲是球員漏接球。


24-4 當A4在運球中漏接球,隨後A4趕上球並恢復運球,在恢復運球時,球:(a)停留在A4手中;(b)沒有停留在A4的手中。有違例發生嗎?


     解釋:(a)違例;當A4恢復運球時係非法第2次運球。(b)沒有,合法的。


24-5 當(a)B3拍擊A2手中的球;(b)B3碰觸A2向A5的傳球。B3的動作是傳球?


     解釋:不。這種樣子攔截拍球不被看作控制球。


24-6 在運球結束後,A4試圖傳球。傳出的球在空中時被一名防守球員撥回A4。此時A4可開始一次新的運球嗎?


     解釋:可以。在A4的控制結束之後,球已被另一球員接觸過。


24-7 當A5運球時把球拍過防守球員的頭,繞過該球員並:(a)在球觸及地面或另一球員之前拿住球;(b)在球觸及地面或另一球員之後拿住球;(c)在球觸及地面或另一球員之前繼續運球;(d)在球觸及地面或另一球員之後繼續運球。每種動作合法嗎?


     解釋:(a)和(c)中的動作是違例。A5再次接觸球之前必須讓球觸及地面或另一球員。在(b)和(d)動作是合法的。(判例25-2)


24 運球


     說明:當一個球員將球拋向籃板(非正常的投籃),應被視為球員將球拍向地板一樣,如果該球員在其他球員沒有觸球前再度觸球(或被球觸及),應被視為運球。


     案例1A4尚未運球前將球拋向籃板,在其他球員沒有觸球前將球接住。


     解釋:將球接住後(球停留在他手上),A4可以投籃或傳球,但是不可以再次運球。


     案例2:運球結束後,無論A4是連續動作或是站立不動,A4將球拋向籃板後,在其他球員沒有觸球前將球接住。


     解釋A4二次運球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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