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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這篇[中文]的原作者是曲自立老師..是麥田出版社在1994年出版..書名叫----不奪冠軍誓不回..


 


Naismith 是加拿大安大略人,先在麥克吉爾大學攻讀牧師學準備做牧師,但讀了三年卻發現根本不適合,他的興趣是體育,但麥克吉爾大學沒有這一科系,因此就忍耐唸到畢業,然後到了美國麻省的春田學院,謀得一個體育指導員的職位,這已經是1891年的事了。


 


由於春田大學是神職人員訓練所,所以學員都是年輕力壯的小伙子,剛出校門的 Naismith 和他們相處的不錯。麻省的冬天在11月份就開始下雪,室外運動不得不停止,但當時的室內運動只有體操與器械操,學員們覺的無聊而無精打采。


 


有一天,春田大學體育系主任高力克博士找 Naismith 問說:學員們是因為沒有適當的運動才如此無精打采,所以你去動點腦筋,想一種能引起同學活動興趣的室內團體運動,讓大家快活起來。於是他想起小時候曾玩過一種叫「趕鴉子上架」,兩夥人用一個卵石,看誰能把卵石先丟進一個凹洞裡就算贏,他以足球代替卵石,並從市場工人裝梨子的動作中啟發靈感,於是以梨桶釘在室內運動場兩端,二樓凸出懸空的走廊外緣,由於懸廊有十尺高,因此決定梨桶就訂在十尺高的地方。


 


他再以美式足球、歐式足球與冰上曲棍球的規則,擬定了遊戲規則共十三條。此時就在聖誕節假期前夕,也就是籃球運動是在一八九一年聖誕節假期前夕發明的。


 


    就在聖誕節假期收假後的體育課上, Naismith 將十八位學生分成兩隊,每隊九人(這是足球隊比賽人數)。在 Naismith 原來的構想是每隊人數不拘,主要是能夠讓全部的學生參與活動即可,所以,每隊上場球員最多允許四十名,最少三名。


 


主要規則是把球丟進桶裡算得一分,防守者第二次犯規要下場禁足,直到對方進球後才可解禁再上場,如果一隊犯規到第三次,則算對方得一分。值得注意是在最原始的規則中不允許球員運球或拍球,只允許傳球或擲球到某一點,然後擲球員跑過去接球。同時也沒有罰球的規定,罰球在1894年才納入規則。


 


    Naismith 在當初的比賽中為球員的職責與位置做一個劃分,但名稱都是沿用歐式足球與冰上曲棍球,如中鋒、左右鋒、左右衛、中場衛和守門員等。在比賽中 Naismith 不停吹著哨子糾正不合規則的動作,同時不停的叫到「傳球!傳球」,也還商請兩名校工,搬了兩張梯子在桶子邊侍候。


 


可惜兩隊直到最後才投進一球,比賽結果一比零,雖如此學生們玩的興高采烈,渾身大汗,一個個精神煥發,恢復了應有的活力。


 


    過沒幾天有弗蘭克、馬洪這位學生來問 Naismith 說,那是什麼運動? Naismith 一時之間不知如何回答,這位學生建議說:叫 Naismith 球如何? Naismith 說:不可,不可!弗蘭克、馬洪這位學生再建議說:那就叫籃球(Basket Ball)怎麼樣? Naismith 即刻贊成。


 


在初期打字的13條規則中,只有標題,而手寫的「籃球」兩個字,是後來加上去的。「籃球」這兩個字一直使用到1921年才轉化成一個字「Basketball」。


 


    1892年1月, Naismith 的13條籃球規則正式刊登在春田學校的校刊(三邊報)上。當年三月十一日,有史以來第一場正式公開比賽上場,比賽的兩隊是春田學校的老師聯隊與學生隊,現場有兩百多名聞風而至的觀眾,結果學生隊以五比一獲勝。


 


    籃球的演進在前二十年非常緩慢,如籃板在1896年才發明使用,到1929年才開始由兩位裁判執法。在1904年奧運表演賽是由懷頓學院、赫瑞姆學院和摩門大學(現楊百翰大學),打了一場室外冠軍賽。結果赫瑞姆學院分別以25比20打敗懷頓學院,以25比18打敗摩門大學而獲冠軍。


 


    另有兩項較為人不知的是,1936年奧運在柏林舉行,籃球被列為正式比賽項目, Naismith 應邀參觀並頒獎,但這位籃球發明人卻不事積蓄,以致於沒有路費成行。當時他並沒有準備啟程的舉動,接替他擔任堪大教練的艾倫先生忍不住問道:何時出發? Naismith 很不好意思的說出緣由,艾倫既悲又驚的立刻向美國教練協會(NABC)求援,籌措了五千塊錢到了柏林,頒冠軍杯獎給以19比8擊敗加拿大的美國隊,此時,誰也不知 Naismith 心裡有何感想?


 


其二, Naismith 在1939年以78歲高齡在家裡去逝,並留下房屋分期付款的債務,給孤苦伶仃的太太,一直未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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