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來源:苗栗市籃球委員會(http://www.mba.org.tw/);已徵詢吳喜松老師同意,僅提供給喜愛籃球人士與裁判及参賽球隊参考


 


第二十四條  運球


說明:當球員不是正常的投籃,球員故意將球擲向籃板,這個動作視為將球與地板接觸;這位球員在球被其它球員前再接觸球,這是運球動作。


狀況1:尚未運球的A4將球擲向籃板,在球碰觸其它球員之前,A4碰觸球。


解釋A4再度獲球後,A4僅可以投籃或傳球,但不可以再度運球。


老徐認知:其實這裡有二種狀況,單看「裁判認知」;一則這個拋向籃板的動作是運球,則如前述所講,再接獲球後因為是「收球完成」,只能投籃或傳導球。其次,假設,該球拋向籃板,為裁判認知的「投籃動作」,而不是此範例所說「故意擲向籃板」;那麼,該球員再接獲球後,就不只是可以投籃和傳導球而已,他還可以再次運球。因為,該動作是投籃;投籃後,誰會搶到籃板球:不知道。


 


狀況2A4運球後在行進時或收球後將球擲向籃板,在其它球員接觸球之前再獲球。


註釋A4這個動作是第二次運球動作,應宣判違例。


 


第二十五條  帶球走


說明:當球員躺臥地上時獲得球,沒有違俐;同樣的球員拿球時不小心滑倒在地面,沒有違例。如果球員滑倒時由於滑倒的衝力而在地上移動,這是合法的;可是當球員拿球時翻動或是嚐試站起來,應宣判違例。


狀況1A3拿球時,沒有平衡導致滑倒在地上。


解釋A3的滑倒動作並非故意,沒有違例。



狀況2A3滑倒在地面時獲得球,然後他:


   a)把球傳給A4


   b)躺在地面時就運球;


C)拿球後嚐試站起來。


解釋(a)(b)A3的動作合法的,(c)站起來則是違例。


老徐認知:過去「判例」的解釋是,坐在地上時,你的臀部(屁股)就當是「軸心腳」;因此,當你「站起來」,也就是軸心腳離地,卻還沒有馬上投籃、馬上傳導球,或者在軸心腳離地之前就下球運球等,當然都是違例。


 


狀況3:當A3持球時滑倒在地上,由於他的衝力造成他在地面上滑動。


解釋A3的滑倒並非有意因此不構成違例。如果A3有滾動或是站立起來,這是違例。



第二十八條  8


說明18秒鐘的計算是以裁判自己計算,當裁判計算的秒數與24秒計時器顯示不同時,應該以裁判計算的為準。


狀況A4正從後場運球前進,此時裁判宣判8秒違例。24秒計時器只走7秒。


解釋:裁判宣判是正確的。因為規則上規定8秒計算是裁判權責。


老徐認知:從籃球專業知識去觀察,這裡有「相信裁判」,而比較不去信任「計時員」的感覺;所以,在許多次討論有關於後場發球,「裁判要不要開錶手勢」時,我總認為:裁判法沒有講,後場發球裁判不需要做開錶手勢;再加上,很多時候的後場發球,都會遭遇防守方的緊迫,此時裁判都要做「讀秒與開錶的手勢」;所以,在後場發球時,裁判不做讀秒與開錶的「前後不一致」,就有「自我矛盾」之嫌。


 


說明28秒計算發生在後場跳球時應停止;如果由原控球隊取得球權輪替,該隊只能運用剩下8秒剩下的時間。例如:假如剛才用了6秒,此時剩下2秒必須進入前場。


狀況A隊在後場控球5秒時雙方發生爭球。A隊獲得球權輪替。


解釋A隊只有3秒鐘時間使球進入前場。



說明3:球員運球從後場進入前場,運球球員雙腳和球必須碰觸前場,這才是使球進入前場(註:中線是屬於「後場」的一部分);這種狀況唯有在球員不斷運球中方可適用。


 


狀況1A1沒有運球,兩腳分跨在中場線上,他接到後場A2的傳球,A1又將球回傳給後場的A2


解釋:這是合法的;因為A1並沒有雙腳在前場,因此站在兩腳分跨在中場線上的A1,回傳給後場的A2,是可以的;但是8秒鐘仍然繼續計時。


老徐認知:這裡所謂「進入前場」的定義是,雙腳和球「」已經進入前場;所以,狀況1裡的A1,其中一隻腳還在後場,就不能算是「已經進入前場」。因此,從以上界定,就算彼時A1一腳在前場、一腳在後場的,將球往後場運一下、收球,然後,再將球「回傳」給後場的A2隊友,這個play也不構成回場違例。


 


狀況2A2運球由後場進入前場,該球員分站在中線上停止運球,A2將球傳給分站在中場線上的A1


解釋:由於A2沒有雙腳進入前場;因此,傳球給雙腳分站在中線上的A1,或是傳給在後場的任何隊友,這是合法的動作。



狀況3A2在後場運球時,他單腳進入前場,此時A2將傳給分站在中線上的A1,由於尚未8秒,因此,A1獲球後往後場運球。


解釋:這個動作合法的;因為A2沒有兩腳進入前場,它可以傳給後場的隊友A1,但是8秒鐘仍計時。


老徐認知A2只有「單腳進入前場」;所以,他還沒有構成「進入前場」。因此,A2當然可以將球傳導回到後場,這當然不構成回場違例。也因為A1也是「分站」在中線上,也不構成已經在前場;由此,接獲回傳球,當然,沒有構成回場違例之條件。


 


狀況4A4從後場運球往前場前進,遇到以下狀況A4停下,仍然繼續運球:


 a)此時他分站在中場線上;


 b)此時他兩腳站在前場,球在後場繼續運球;


 C)此時他兩腳站在後場,但是球卻在前場運球中。


 d)他雙腳在前場,球運在後場,隨後雙腳又回到後場。


解釋(a)(b)(c)(d)A4運球中仍算在後場,必須在他的兩腳和球已經進入前場,才算是進入前場。這個狀態8秒鐘仍應繼續計算,直到兩腳與球都進入前場為止。


老徐認知(b)狀況時,球「還在後場」;所以,A4他繼續運球,還沒有構成違例。(c)狀況是,A4兩腳還在「後場」;繼續運球,當然不構成違例。(d)狀況是,A4就算「雙腳在前場」;但是,球「還在後場」,還沒有構成「進入前場」,想當然,雙腳「又回到後場」,也不算是回場違例。


 


狀況5A4運球從後場向前場前進,當他兩腳進入前場之後,球仍在後場運球中,隨後兩腳又回到後場。


解釋這是A4後場運球的動作,必須在他的兩腳和球都進入前場,此時8秒鐘仍應繼續計算。這個動作沒有回場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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