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雲林縣地區春季週末籃球賽競賽規程
一、活動名稱:2011年雲林縣地區春季週末籃球聯賽。
二、活動目標:提升雲林地區籃球水準,提供民眾從事休閒機會。
三、指導單位:臺灣電力公司、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雲林縣縣政府。
四、協辦單位:雲林縣籃球委員會、虎尾鎮公所、虎尾國民小學。
五、贊助單位:長欣利電信、永安檢驗所、顏細宗診所、麗緻牙科等。
六、主辦單位:虎尾鎮體育會籃球委員會。
七、活動地點:虎尾鎮立虎尾國小體育館。
八、活動時間:2010年 3月5日起至7月3日 為止,每星期六與星期日0800至1800。
九、參加對象:歡迎雲林縣附近地區機關團體球隊參加。
十、比賽用球:SPALDING(斯伯丁)。
十一、競賽方式:
(一)組別:季賽依實力劃分為甲、乙組、丙等三組(各隊參賽組別由競賽組裁決);但凡某團隊之內,包含前一個球季為甲組球員,且人數超過三位(含),則該團體不允許報名參加乙組競賽。丙組資格—
1.年滿40歲以上男性;
2.國中、國小男學生非校隊;
3.女性民眾或女學生;
4.經競賽組審核通過之特殊民眾等。
(二)賽制:各組8隊以上參賽以單循環為依歸,7隊以下,以雙循環賽制為限;丙組原則上以雙循環賽制為主。
(三)計分:以最新籃球規則實施;亦即勝一場得2分、敗一場得1分統計各隊積分,積分多者為優勝。球季結束若積分相同,以相互之間勝負關係判決;相互間勝負場次數相同,則以兩隊(或三、四隊)相互比賽時各場總得分多者為勝,其餘依籃球規則訂定決定。
十二、競賽規則:依虎尾國小場地限制情況,比照最新中華民國籃球規則。
十三、報名辦法:
(一)註冊:自即日起至2月18日(星期五)12:00為止,請將「隊名」以電子郵件寄交虎尾鎮體育會籃球委員會競賽組「林仲威老師」;註冊費新台幣1,500元請以匯票寄交虎尾籃委會總務組許育嘉,匯票抬頭請註明「許育嘉」,地址:虎尾鎮632新吉里49-6號。
(二)報名方式:
1、寄報名表:即日起至2月18日(星期五)18:00止,請將資料與報名表以電子郵件寄交虎尾鎮體育會籃球委員會競賽組。e-mail:mvpmonkey@hotmail.com;林組長仲威電話:0915-597096。
2、繳費:
(1)註冊費:新台幣1,500元,新舊球隊、學生球隊皆需繳納;凡註冊完成球隊,皆贈送斯伯丁合成皮球乙顆(價值900元)、籃球教練專書乙本(價值1,000元)。
(2)保證金:舊球隊不需繳納;新加入之學生球隊需繳交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新加入之社會球隊需繳交新台幣5,000元保證金。
(3)報名費:甲組學生球隊請繳交新台幣5,000元報名費;乙、丙組學生球隊報名費新台幣3,000元;新加入社會球隊需繳新台幣20,000元報名費以及新入會費10,000元(每人500元以20位球員計算),舊會員社會球隊需繳20,000元。各項費用繳納匯票抬頭請註明「許育嘉」,並寄交至虎尾鎮632新吉里49-6號總務組長許育嘉先生收;許組長電話:0921-365909。
註1、社會人士球隊:由社會人士所組成的球隊,請繳納至少「20位」會員費,不論甲組或乙組、丙組皆然。假設該球隊多數為學生,只有5位或6位社會人士情況,則請社會人士加入會員之外,其餘學生不用繳費;也就是,該隊需繳1,500元註冊費之外,另外繳納學生球隊的報名費3,000元,再額加繳社會人士之會員費即可。但是在賽季期間,若發現非報名人員「社會人士」參與,則無條件沒收該隊保證金,所有相關球員禁賽一年以示懲罰,而且,各隊至少要報名五名社會人士方可參賽。
十四、領隊會議:完成報名手續(繳費完畢)球隊,請於2月20日(星期日)17:00假虎尾鎮虎尾國小體育館召開抽簽領隊會議。
十五、獎勵:各組前三名頒發獎杯與獎品。
十六、申訴:有關競賽所發生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各單位於比賽前提出;或在該比賽結束後一小時內,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簽章,並繳交新台幣5,000元向臨場委員提出申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無息退還,否則由大會沒收。申訴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七、大會競賽附則:
(一)每隊「至少需報名20位球員」,最多30位球員,但比賽時只能登錄12位。
(二)球隊比賽前應自備身分證、學生證以備查驗,違者不准出場比賽。
(三)各隊無論先發或替補球衣,依籃球規則要求一致性;若發生球衣不一致,將嚴格要求裁判處以技術犯規。此技術犯規會公佈在虎尾籃委會留言版;次一場若仍是不一致,再被吹判技術犯規;則沒收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或3,000元),後續需補繳保證金5,000元(或3,000元)始可參賽。
(四)球隊如有不符規定球員出賽,經發現或經檢舉屬實,即取消該隊繼續比賽權利;其既往成績一律取消,並沒收保證金5,000元(或3,000元)。
(五)發生規則無明文規定事情,由裁判判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六)球隊棄權之宣判為:
1、在裁判指示比賽開始後,拒絕出場比賽。
2、球隊的行為妨礙比賽正常的進行。
3、比賽開始時間15分鐘後,球隊缺席或不足5位球員。
4、球隊被判棄權,對隊獲勝分數應記為20比0,棄權隊積分為O,且沒收5,000元保證金。
(七)違反抗議程序,及球場上恐嚇裁判、恐嚇球員之懲罰,除依法執行之外,依刑法公共場所威脅恐嚇罪提告;經查屬實,該相關人員禁賽一場,沒收該對保證金5,000元(或3,000元),且該隊需補繳保證金5,000元(或3,000元)之後,方可繼續參與後續球季比賽。
(八)「技術犯規累積」次數罰則:當個人或隊職員等被判定各項技術犯規,每一次需扣繳1000元(隔場需補繳),累計第4次(含),該隊「保證金5,000元(或3,000元)再予以全部沒收」,相關人員於次場球賽停賽一場;且該隊需補繳保證金5,000元(或3,000元)後,方可參與比賽。當個人或隊職員等累計第8次技術犯規,此時再次沒收該隊保證金5,000元(或3,000元),然後禁賽二場球賽;假如是季後賽,則以下一個球季繼續執行禁賽。
(九)「奪權犯規或者沒收比賽」等嚴重情事,相關人員立即停賽一場之外,猶需沒收該隊保證金5,000元(或3,000元);且該隊需補繳保證金5,000元(或3,000元)之後,方可繼續參與後續球季比賽。當個人累計3次奪權犯規(任一球季加總),馬上處以終身禁賽,該隊保證金5,000元(或3,000元)沒收之外,該隊隊職員領隊、教練與隊長三人,並受「連帶處分」終身禁賽。
(十)「毆打對手」、「群體鬥毆」等嚴重情事,依籃球規則處分之外,相關人員立即禁賽整個球季(或至少10場球賽),猶需沒收該隊保證金5,000元(或3,000元);且該隊需補繳保證金5,000元(或3,000元)之後,方可繼續參與後續球季比賽。此鬥毆出現,該隊隊職員領隊、教練與隊長三人,並受「連帶處分」禁賽整個球季(或至少10場球賽)。此外,禁賽期間需做社會服務(含連座處分者),負責每次賽會的會後清潔工作,表現優異方可在整個賽季參與;另外,相關人員尚需要負民事與刑事責任。假如該隊為「受贊助球隊」發生鬥毆;則該隊需「賠償贊助款10倍金額」給予虎尾籃委會,並即刻終止贊助。
(十一)「毆打裁判」情事,依籃球規則處分之外,相關人員立即「終身禁賽」,猶需沒收該隊保證金5,000元(或3,000元);且相關球隊需補繳保證金5,000元(或3,000元)之後,方可繼續參與後續球季比賽。此鬥毆出現,該隊隊職員領隊、教練與隊長三人,並受「連帶處分」禁賽整個球季(或至少10場球賽)。此外,該相關球隊需重新「繳交報名費」,並經審判委員會核准後,方可繼續參與比賽;其次,假如該隊為贊助球隊,該員需「賠償贊助款10倍金額」給予虎尾籃委會,並即刻終止贊助;此外,該相關人員尚需要負民事與刑事責任。
十八、本規程經虎尾鎮體育會籃球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註:各組各隊繳交項目
一、註冊費—1,500元。
二、報名費—甲組學生球隊5,000元、乙丙組學生球隊3,000元、社會球隊20,000元。
三、保證金—學生球隊3,000元,社會球隊5,000元;舊球隊不用繳納。
四、報名表電子檔—至少20位球員之報名表。
五、報名表書面簽名檔—至少20位球員簽名之報名表。
六、學生球隊另外繳交傷害自行負責同意書。
傷 害 自 行 負 責 同 意 書
茲同意本人 和全隊球員組隊,參加貴會辦理公益性周末籃球賽;並於從事正當休閒活動、運動競賽過程,如果有意外的運動傷害發生,不論後果如何,願由我們球隊自行負責處理,包括後續醫療事務等。謹以此書為憑,此致
虎尾鎮體育會籃球委員會
立書人(領隊)姓名: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教練(或隊長):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註:以上兩者人員需不同角色;如果領隊與教練二人皆未成年,請領隊與教練之監護人代理簽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2011年虎尾鎮體育會籃球委員會春季周末籃球賽競賽報名表
隊名:_____________領隊:___________經理:____________
教練:_____________助理教練:____________管理:______________
聯絡人: 電話:( )- 手機: E-Mail:
姓名 性別 生日 簡歷 現職 居住地 聯絡電話 簽名 48.09.01 應外系 0920-027700 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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