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鎮體育會籃球委員會(以下簡稱虎尾籃委會)委員杯周末籃球賽第175場,9月3日16:30由虎尾科大設計系籃球隊和馬光6嘉7籃球隊的比賽,期間發生雙方球員陳宇威與黃聖鈞互相「砸球」的動作,經裁判制止後,雙雙被驅逐出場;事情緣由如下:
『事情經過』
比賽進行中,由於裁判尺度較為寬鬆,因此雙方的身體接觸頻頻;加上彼時雙方比數接近,於是,競爭愈來愈激烈。
也在6嘉7籃球隊6號球員黃聖鈞運球推進過程,非運球手臂有些輕微架開防守者動作(裁判並沒有響哨,所以並沒有犯規);防守方虎科設計系籃球隊的7號陳宇威,在不耐身體碰撞之下,於一個暫停、大家停頓時間將球一把奪走,然後在「死球狀態下」持球砸向6嘉7籃球隊黃聖鈞球員身體。
不堪受辱的6嘉7球員黃聖鈞,氣憤之下,拾起球也回敬的將球砸向虎科設計系籃陳宇威身體;緊接著,裁判廖建雄迅速將雙方球員架開,最後並宣判雙方「當事者」奪權犯規該驅逐出場。
此事,當場經二位執法裁判(廖建雄、劉勇智)、代理裁判長(賴冠維)、副裁判長(張栢豪)、副總幹事徐武雄等人確認事情經過無誤,並提報競賽組與虎尾籃委會判委員會開會討論後決議:
『罰則』
6嘉7籃球隊球衣背號6號黃聖鈞球員「停賽半年」,即日起至2012年寒假的委員杯結束,都禁止上場參賽。
虎科設計系籃球隊7號陳宇威球員,除了「先動手」砸球之外,本身學習過籃球裁判相關學問,獲得「國家C級籃球裁判證」,並曾在虎尾籃委會擔任過「裁判長」等,發生此事相當不應該;審判委員會決議加重處罰為:停賽一年,即日起至2012年的暑假委員杯結束,都不能參與虎尾籃委會任何活動。
另外,依據虎尾籃委會委員杯「競賽規程」第十七條大會附則第(九)奪權犯規情事,雙方球隊「保證金沒收」;後續球賽應該繳納之後,方得出賽(註:虎科設計籃球隊已在隔日補繳),競賽組需在後續向6嘉7籃球隊追繳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
再者,依據虎尾籃委會委員杯「競賽規程」第十七條大會附則第(十)奪權犯規情事(http://hwbc.miroko.tw/33-9.doc),雙方球隊之「領隊、教練、隊長」等三人,需接受「連帶處分」,禁賽整個委員杯;所以,即日起至9月11日 委員杯結束前,雙方領隊、教練、隊長都禁止出場,請競賽組與計時記錄組注意。
『教育是眾人的事』
最後,由於虎科設計籃球隊乃是虎尾籃委會甄選之「受贊助球隊」(贊助者顏細宗診所),雖然委員杯期間並非代表贊助者,競賽規程也沒有明訂相關細則;但是,審判委員會認為此風不可長,這行為和虎尾籃委會身兼「教育」重責是有些違背的。
因此,虎尾籃委會審判委員會,向虎科設計該隊領隊、教練與隊長三人予以「口頭警告」;日後再發生類似情事,將立刻停止贊助。
虎尾籃委會在此呼籲,維持讓每個人在快樂、健康又安全的環境打球是「人人有責」;所以,每個人都應該教育你們的隊友,打架、傷害對手的動作等等嚴重犯規,那是眾人所唾棄的事。
尤其,我們虎尾籃委會的競賽組副組長廖建雄相當沉痛的提醒大家,這個處罰之後,雙方領隊、教練、隊長等人的「後續教育」,大家應該重視;他認為,處罰情事簡單;如果「當事者不在意」,這個處罰就失去意義。
所以,怎麼樣通知球員家長,告知二位當事者學校體育主管、球隊教練等,請相關人員繼續強化「運動精神與道德教育」;並在各個球隊聚集時候「告誡所有球員」:在球場上什麼事可以做、什麼事不能做、什麼話可以說、什麼話不能說等等教育,如此日後,我們的籃球環境,才會更健康。
我們瞭解,大家都喜愛籃球,在打球過程都充滿了該擁有激情,大家都想要在比賽中獲勝,這沒有問題;問題是,後續動作要遵守籃球規則的要求,有沒有犯規是裁判去「執行」。而不能夠在裁判沒有宣判犯規之下,球員自己當起「判官」,或者球員當場就發洩情緒的做出違法行為等,這些都是不當行為,是球場所忌諱的。
虎尾鎮體育會籃球委員會審判委員會
總幹事蔡仁卿
副總幹事蔡金順
副總幹事徐武雄
常務委員許育嘉
常務委員賴振興
競賽組長許義豪
代理裁判長賴冠維
校稿:虎尾鎮體育會籃球委員會副總幹事徐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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