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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虎尾鎮體育會籃球委員會,所辦理之春季周末籃球賽,312(星期日)1515時甲組微笑檸檬與麗緻牙科的比賽;微笑檸檬籃球隊因為拒絕裁判要求:球隊服裝須一致的建議,因而罷賽。



經勸導無效,裁判遂依據「競賽規程第十七條:大會競賽附則之()—1.在裁判指示比賽開始後,拒絕出場比賽。」裁定微笑檸檬「棄權」;此事也經競賽組確認後,該隊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沒收。


    此事源由乃是,微笑檸檬籃球隊在311比賽,已經因為「球褲不一」而被吹判技術犯規,進而招致罰款新台幣1,000元;可是,312比賽,他們雖然球褲問題已經改善,符合「2011年春季籃球賽領隊會議決議事項:球衣一致、球褲雷同、相近即可」規定,執法裁判廖建雄卻誤以為:「球褲要求一致」,因而召集微笑檸檬教練兼隊長協商。



    此時,微笑檸檬板凳區之楊領隊與某球員(白頭法較多那位),疑似認為執法裁判對球褲認知之尺度不一,感覺裁判對微笑檸檬是「不公平」對待;於是,他倆遂當場叫囂「罷賽、罷賽」。


    之後,執法裁判廖建雄仍然繼續協商過程,微笑檸檬楊領隊與球員,又再一次叫囂罷賽;虎尾籃委會副總幹事徐武雄,遂出面高聲要求微笑檸檬籃球隊「先繳錢、再講話」。因為,副總幹事徐武雄認為,大會賽事已經開打了,微笑檸檬籃球隊還沒有繳納「註冊費與報名費」情況,還出言「恐嚇」要罷賽,在程序上就不符合。


    因為,就2011年周末籃球賽「競賽規程)第十六條:申訴(http://hwbc.miroko.tw/31-9.doc)」已經闡釋:比賽前問題的「處理程序」;微笑檸檬籃球隊,卻蠻橫的以罷賽因應。



由於,微笑檸檬籃球隊,在競賽組規定內(323)仍然未繳納註冊費與報名費,以及第一場球賽之技術犯規罰款;於是,該隊被競賽組裁定「禁止出賽」,該隊失去後續周末籃球賽參與資格。


除此之外,虎尾籃委會審判委員會(蔡總幹事仁卿、蔡副總幹事金順、徐副總幹事武雄、許總務組長育嘉、賴副總務組長振興等)決議,微笑檸檬籃球隊須要在「公告後七天以內(42日星期2200)」,向虎尾籃委會總務組補繳該隊1,000元技術犯規罰款、該隊參與二場球賽所支付給裁判的裁判費1,000元等給虎尾籃委會,否則將委託虎尾籃委會副主任委員張蓁棋律師全權處理。



    最後,虎尾鎮體育會籃球委員會審判委員會一致裁決:微笑檸檬領隊楊弘銘、教練廖允謙、助理教練李昇陽、管理廖佳彥等施以「禁賽一年」處分;這球隊管理階層人員,要為此事負責,因此相關該員不能參與虎尾籃委會2011年整個年度(春季與秋季周末籃球賽以及委員杯等)的比賽。該隊這次報名參加周末籃球賽球員,可以自由選擇加入其他球隊的比賽;但是,須要「先登錄個人資料」。



假如,微笑檸檬籃球隊拒絕繳納技術犯規之新台幣2,000元罰款;該隊報名本次賽會之「領隊」楊弘銘等人將被處以「終身禁賽」,終身禁止參加虎尾籃委會所辦理之各項活動。


以上公告,相關人員可以在「七天以內申訴」;假如在42(星期六)2200時以後沒有申訴,視同相關人員同意虎尾籃委會審判委員會判決。



最後,執法裁判廖建雄因為此事執法不當,虎尾籃委會決議撤銷其虎尾籃委會裁判長職務;其職缺將另尋人選。


虎尾鎮體育會籃球委員會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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