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 鬥毆
第39條1款 打架是兩位或多位雙方人員(球員、替補球員、被逐出的球員、教練、助理教練和隨隊人員)之間的相互鬥毆。本條文僅適用於在打架中或可能導致打架的狀況中,離開球隊席區域界限的替補球員、被逐出的球員、教練、助理教練和隨隊人員。(2008年規則上述條文都增加“被逐出的球員”。)
說明:如果球隊在控制球時發生鬥毆或恐嚇,發界外球恢復比賽後,僅剩24秒進攻時間剩餘的時間可以進攻。
案例:A隊控制球20秒時發生鬥毆,裁判取消雙方離開球隊席區球員的比賽資格,由A隊發界外球恢復比賽。
解釋:A隊在鬥毆情況發生前控制球,被賦予在記錄台對面中線延伸處發界外球,但僅剩24秒進攻時間剩餘的4秒可以進攻。
第39條 鬥毆打架
39-1 發生打架時,教練A:(a)離開球隊席未能協助恢復秩序;(b)離開球隊席試圖協助恢復秩序。教練A應宣判奪權犯規嗎?
解釋:(a)應宣判教練A奪權犯規。(b)不宣判教練奪權犯規。
39-2 發生打架時,A10及B10和B11離開球隊席區域。這些球員如何受罰?如何恢復比賽?
解釋:教練A和教練B登記技術犯規「B」,;球員A10、B10和B11被宣判奪權犯規。這些犯規並不算作該節全隊犯規的總數。這些犯規的罰則應相互抵銷,除非受到在同一停錶期宣判的其他犯規影響。
39-3 教練在打架時離開球隊席被登記技術犯規。這次犯規是否累積在該節全隊犯規次數上?
解釋:這項教練技術犯規應被記錄爲“B”,不累積在全隊犯規次數上。
39-4 發生打架時:(a)一位在A隊席上的替補員;(b)一位A隊隨隊人員爲幫助恢復,或維持秩序離開球隊席。應宣判技術犯規並要求該人員去該隊休息室或離開體育館嗎?
解釋:是。只有教練或助理教練在打架中可離開球隊席。
39-5 當(a)打架發生時A隊已控球或有擲球入界權;(b)當打架發生時任一隊都未控球或有發球權。兩名A隊替補員和一名B隊替補員因爲離開球隊席被判奪權犯規。在恢復秩序後,第42條規則決定所有犯規罰則被取消。是否以球權擁有擲球入界恢復比賽?
解釋:(a)不是;應判給A隊擲球入界。(b)是的;這是球權輪替。假定判給雙方的所有罰則由於相等罰則被取消,應以球權輪替擲球入界恢復比賽。
39-6 當打架狀況爆發或即將爆發時A隊控球,24秒剩下5秒。裁判最後決定由打架導致的所有罰則相互抵銷。判給A隊擲球入界繼續比賽,A隊只有24秒剩下的5秒嗎?
解釋:是。
39-7 可能導致打架時,A隊已經控制球達15秒鐘。A10、A11和B10因爲離開他們的球隊席,隨即被判奪權犯規。比賽應如何恢復?
解釋:應給教練A和教練B各登記技術犯規。A10、A11和B10必須到其休息室或離開體育館。教練A和教練B技術犯規罰則相互抵銷,因爲打架發生時A隊控球,由A隊擲球入界繼續比賽,只有24秒剩下的9秒進攻。
39-8 在可能導致打架的情況發生時A隊控球,裁判宣判離開球隊席的雙方球隊成員奪權犯規。然後判給A隊一次擲球入界,應在記錄台對面的中線延長部分管理擲球入界嗎?
解釋:是。
第七章 一般規定
第40條 球員五次犯規
40-1 什麼是球員犯規?
解釋:球員犯規是由任何一隊的任何有資格球員發生的犯規;在比賽時間內正在場上比賽的任何球隊成員。在比賽休息期間,包括隨後一節比賽的任何球隊成員。當一位被判離場的球員(含五次犯滿之後)仍上場比賽,這位球員發生的犯規將被登記在該隊球員犯規次數之上。(判例38-16)
40-2 替補第5次犯滿的球員有時間限制嗎?
解釋:有。在球員發生第5次犯滿後,該球員必須在30秒內被替還,如果該隊進行替換超過30秒,將被登記一次暫停。
40-3 在A1已被登記4次侵人犯規後,A1發生技術犯規。此技術犯規被認爲是第5次犯規並且不再有資格作上場比賽?
解釋:是。當球員被登記5次犯規,該球員在該場比賽就不能再上場。
40-4 當A5發生第5次犯規,裁判認爲A隊在時間內沒有完成替換。此時A隊沒有剩餘的暫停。可宣判該隊技術犯規嗎?
解釋:可以。延誤比賽時間。
第41條 隊隊犯規:罰責
41-1 何謂控球隊犯規?
解釋:控球隊犯規是指該隊正在控球或在死球狀態中有控球權。
41-2 當A隊控球時,A5發生:(a)侵人犯規,並非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或奪權犯規;(b)技術犯規或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或奪權犯規。應判給罰球嗎?
解釋:(a)這是控球隊犯規,不宣判罰球。(b)應宣判罰球並由B隊在記錄台對面的中線延長部分以擲球入界繼續比賽。
41-3 在擲球入界的A2可處理球時,A4對B4犯規。這是控球隊犯規嗎?
解釋:是。在擲球入界中,當擲球入界的球員可處理時,球隊控球開始。
41-4 當A5投籃人在空中時,A5對合法防守位置的B4犯規。接觸發生:(a)在A5投籃的球離手之前;(b)在A5投籃的球離手之後。這是A隊在該節第5次全隊犯規。何種情況應宣判罰球?
解釋:(a)不罰球。A5在犯規是控球隊犯規。(b)應宣判B4兩次罰球。就空中的投籃球員而言,投籃動作繼續到雙腳回到地面,但投籃的球一經離手球隊控球就結束。
41-5 當B4對A4犯規。A4並未做投籃動作,此犯規不是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或奪權犯規。這是:(a)第4次;(b)B隊在該節第5次隊員犯規。應宣判罰球嗎?
解釋:(a)不罰球。應判給A隊在最靠近發生違犯的邊線或端線處擲球入界。
(b)應宣判A4兩次罰球。每節全隊第五次球員犯規時開始罰球。延長賽是第四節的延伸,罰球適用。
41-6 當A3正在做投籃動作,在球離手前:(a)A5對B5犯規;(b)B5對A5犯規。投籃命中。這是A隊在這節中的第5次犯規。如何處理?
解釋:(a)發生犯規時球成死球,投中不算得分。這是控球隊犯規。因爲死球穿過球籃不算,應判給B隊在罰球線延長部分擲球入界。(b)A3投中應算得分。如果不中,應判給A5兩次罰球。(判例19-21)
第42條 特殊情況
說明1:在同一停錶時間內,有一些罰則必須執行視為特殊情況。裁判必需特別注意違例或犯規發生的順序,以決定哪些罰則需要執行,哪些罰則需要抵消。
案例:A4跳投,球在空中時,24秒計時器信號響起。信號結束後A4還在空中,B4對A4發生不合運動道德犯規:
(a) 球未觸及籃圈;
(b) 球觸及籃圈,但未中籃;
(c) 球中籃。
解釋:以上三種狀況,B4的不合運動道德犯規均不應被忽視。
(a) A4還在做投籃動作時被B4犯規(罰則:賦予2次或3次罰球,隨後由A隊在記錄台對面中線延伸處發界外球)。然後,A隊發生24秒違例(罰則:B隊在罰球線的延伸處發界外球)。A4被賦予2次或3次罰球,但A隊發界外球的權利應被取消,因為那不是最後一個執行的罰則,應由B隊在罰球線的延伸處發界外球恢復比賽。
(b) 沒有24秒違例的情況,A4被賦予2次或3次罰球,隨後由A隊在記錄台對面中線延伸處發界外球恢復比賽。(注意:不是兩罰一擲)
(c) 沒有24秒違例的情況,A4投中2分或3分進算,並由A4加罰1球,隨後由A隊在記錄台對面中線延伸處發界外球恢復比賽。
說明2:如果在罰球期間發生雙方犯規,或是犯規的罰則相等,則應宣判犯規,但不執行罰則。
案例1:A4執行二次罰球,執行第一次罰球後,A5和B5發生雙方犯規。
解釋:宣判A5和B5犯規,接下來由A4執行第2次罰球,應如同僅有一次或最後一次罰球的正常情況恢復比賽。
案例2:A4執行三次罰球,執行第一次罰球後,A5和B5發生技術犯規。
解釋:宣判A5和B5技術犯規,接下來由A4執行第二次及第三次罰球,應如同僅有一次或最後一次罰球的正常情況恢復比賽。
案例3:A4執行二罰,2球均罰中。在罰球後球再次成活球前,發生下列情況:
(a) A5和B5發生雙方犯規;
(b) A5和B5發生技術犯規。
解釋:在(a)和(b)的情況下,應宣判球員犯規,隨後應如同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罰中,由端線發界外球恢復比賽。
說明 3:一、在雙方犯規的狀況下,應由宣判雙方犯規時的原控球隊或被賦予球權的球隊,發界外球恢復比賽。
二、在特殊情況下,相同的罰則互相抵消後,若沒有其他罰要執行,應由原控球隊或狀況發生前被賦予球權的球隊,發界外球恢復比賽。
三、在狀況發生前,若沒有任何球隊控制球或被賦予球權,這是一個跳球的情況,應由球權輪替發界外球恢復比賽。
案例:在比賽第一節和第二節間的休息時間:
- A5和B5互相攻擊對方,被宣判雙方犯規;
- A隊教練被宣判技術犯規,隨後B隊教練也被宣判技術犯規球權輪替箭頭指向:(a) A隊;(b) B隊。第二節比賽應如何開始?
解釋:(a) 由A隊在發生雙方犯規或第一次犯規發生最近處,發界外球恢復比賽。當球觸及場中的球員,箭頭應立即轉向B隊。
(b) 處理程序相同,由B隊發界外球恢復比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