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裁判員、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職責和權力
第46條 裁判員:職責和權力
46-1 裁判如何挑選比賽球?
解釋:挑選比賽球,主隊有責任爲裁判提供至少2個使用過的球,如果裁判認爲主隊提供的球不適合,應另選最好適用的球。
46-2 比賽中,發生規則未明確涉及的事件。裁判如何應對這種情況?
解釋:對於「籃球規則」中未明確提到的時間或狀況,籃球規則第46條授權裁判根據公正競賽的精神和意圖以及規則基本原理作出判決。通常稱為彈性權力”的規則。
46-3 技術代表有權否決裁判作出的判決嗎?
解釋:不能。萬一意見不同,裁判應作出最後的宣判。
46-4 在第一節跳球以及往後每一節的球權輪替擲球入界是裁判的責任嗎?
解釋:是。
46-5 裁判未能聽到結束一節的信號響聲,此時投籃得分。如何處理?
解釋:裁判的責任在於確定信號響聲是否先於投籃的球離手。如果不能確定,裁判應徵詢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的意見。諮詢後裁判作出最後判決。如果信號響聲是在投籃的球離手前,得分不算。如果投籃的球離手先於信號聲響,得分算。(判例46-6)
46-6 裁判未聽到信號聲響,該信號聲響結束,此時發生一次犯規。如何處理?
解釋:裁判的責任是作出最後的裁決。如果裁判判定信號先於犯規的發生,犯規應被忽略。如果判定犯規先於信號聲響,犯規應被判罰。如果信號聲響先於犯規的發生,犯規應被忽略,除非是技術犯規、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或奪權犯規。如果是技術犯規、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或奪權犯規,如同比賽休息期間發生的任何犯規被判罰。如果犯規發生先於信號聲響,如在比賽時間內發生的任何犯規一被判罰。
46-7 第四節剩下14秒鐘,比數A隊81;B隊80。A隊違例後,判給B隊擲球入界,計時員沒有啟動計時器,隨後球被B5在B隊的前場控制。教練A提醒計時員注意計時器還沒有啟動,計時員立即啟動計時器。接著B5運球上籃並在計時器剩下8秒鐘時投籃得分。教練A促使裁判注意計時器的錯誤,並堅持比賽時間已終了,如果計時器在適當的時間被啟動。教練A堅持B5的得分應取消,並堅持比賽已結束。如何回答教練A?
解釋:裁判應與記錄台人員商量以便確定錯誤是否真正發生。如果真的發生,必須了解正確時間。如果認定是在比賽時間內的中籃得分,中籃應有效;比賽計時器應重新調整。如果認定比賽時間終了之後中籃得分,中籃應被取消並比賽結束。
46-8 一節比賽剩下一秒鐘,當A隊擲球入界後,球觸及後場未被場上球員觸及而滾出界,當球觸及後場時,計時員錯誤的啟動計時器,此時結束這一節比賽。教練B促使裁判注意計時器被錯誤啟動的事實。計時員承認錯誤,並告知裁判發生錯誤時計時器剩下一秒鐘,應在計時器上撥回一秒鐘以及判給B隊擲球入界嗎?
解釋:是的。裁判要注意時間多少的確切資訊。
46-9 當A3正向球籃運球時,裁判宣判B4犯規,檢查員宣判A4三秒違例。裁判的宣判應優先於檢查員的宣判嗎?
解釋:不能。爲確定是犯規還是違例先發生,裁判和檢查員必須立即商量。如果判定犯規先於違例,違例應被忽略;如果判定違例先於犯規,犯規應被忽略;除非是技術犯規、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或奪權犯規。
46-10 爲確定投籃得分或犯規或違例是否發生,准許裁判使用攝影機當作宣判依據嗎?
解釋:不能。錄影不能作為判定使用。只能用於時間結束的判斷。
第46條 裁判員:職責與權力
說明1:在一場正常的籃球比賽中,很有可能會出現沒有特別包含在FIBA籃球規則或FIBA正式解釋條文中的意外或情況。這些意外或情況,裁判都有權依規則公平競爭的精神及目的,以及規則的原理做判決。裁判有權對任何沒有含括在規則裡的要點做決定,這是常見屬於裁判的“彈性權力”。
案例:A隊投籃後,球滾出球場。
解釋:裁判應鳴哨停止比賽,在比賽計時鐘停止及球成死球時,雙方均可請求暫停或替補。然而,這不適用於第四節或任何延長賽的最後2分鐘期間投籃得分,因為此時裁判鳴哨停止比賽,將不利於發界外球的球隊,因為這樣會使得分隊可請求替補或暫停。所以裁判不能鳴哨,因為將會使比賽中斷。
說明2:在比賽期間,裁判可以決定或依教練的請求使用科技設備,確認每一節比賽時間結束前的最後一擊。他是唯一有權決定是否使用此類設備的人。
案例1:A4出手投籃後該節或比賽時間結束的信號響起,裁判判決投籃得分有效,A隊得2分。B隊教練提出認為A4最後一擊,是時間結束後球才出手。
(a) 裁判絕對確定他們的判決。
(b) 裁判對於投籃是否在該節或比賽時間結束的信號響起前出手,有懷疑或不同的意見。
解釋:(a) 裁判拒絕B隊教練的請求。
(b) 裁判同意B隊教練的請求。
觀看錄影帶倒帶重播的人員應包含裁判、臨場委員或計時員。如果重播提供清楚且確實可見,球是在該節或比賽時間結束後才出手的證據,得分應取消。如果重播確定球是在該節或比賽時間結束前出手,先前的判決應被確認。
案例2:A隊投籃得2分,在該節或比賽時間結束信號響起的同時,A4犯規,由B4罰2球,B4二罰均中,比賽平手。在下一節或延長賽開始前,憤怒的A隊教練請求使用錄影帶重播設備。
解釋:科技設備只能用在確認投籃是在每一節比賽時間結束前或後出手(非犯規的宣判),A隊教練的請求應被拒絕。
案例3:A隊投籃得2分,在該節或比賽時間結束信號響起前,B4投籃得分,但裁判無法認定是2分或3分球。在下一節或延長賽開始前,或是裁判在記錄表上簽名前,憤怒的B隊教練請求使用重播設備。
解釋:科技設備只能用在確認投籃是在每一節比賽時間結束前或後出手(非2分或3分投籃),B隊教練的請求應被拒絕。
說明3:在比賽前裁判提供使用科技設備,且通知2隊教練出席,但只有裁判提供的科技設備可以倒帶重播。
案例:A4在該節或比賽時間結束信號響起前出手投籃,球中籃得分,B隊教練請求倒帶重播,因為他自己認定球是在比賽時間結束後才出手。但球場並沒有提供科技設備,B隊的球隊經理說明他們球隊的攝影機自高處拍攝比賽,並可提供影像器材給裁判觀看重撥。
解釋:B隊教練的請求應被拒絕。
第47條 裁判:職責和權力
47-1 比賽開始前18分鐘,假如A隊或者B隊沒有到達球場,在雙方球隊到達球場並開始熱身前,裁判的權責尚未開始嗎?
解釋:不是。裁判在比賽開始前20分鐘到達球場,他們的裁判權即開始。
47-2 當球成死球以結束最後一節比賽時,裁判的裁判權結束嗎?
解釋:是的。在比賽時間結束後,裁判在記錄表上簽字之前,裁判對比賽的管理不結束。
47-3 在比賽結束之後,在裁判於記錄表上簽字之前,A5出現違反運動道德的行爲。這種情況如何應對?
解釋:因爲比賽已經結束,裁判對這種行爲不能宣判犯規,裁判應在記錄表背面提供事情的詳細摘要,以便送交競賽組處理。
47-4 裁判觀察到一位球隊成員違反運動道德的行爲:(a)在比賽開始前25分鐘;(b)在結束比賽信號響起之後。裁判如何處理?
解釋:(a)和(b)不能宣罰犯規。裁判權的開始不能早於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鐘。當結束比賽的信號響起時裁判權結束。但是裁判有責任在記錄表背面註明違反運動道德的行爲,以便送交競賽管理部門處理。
47-5 何時准許裁判調整計時器的時間?
解釋:只有當裁判確信計時員或在啟動、或在停止計時器發生錯誤,裁判必須掌握該錯誤的正確資訊。
47-6 當A3成功的2分投中時被犯規,這時比分是:A隊84,B隊87。球在空中時第四節時間終了,此時A5發生一次技術犯規。判給A3加罰一球,當罰球a)命中;(b)不成功。對於A5技術犯規,裁判如何處理?
解釋:(a)如果比數平手,應打延長賽。A5的犯規發生在比賽休息期間,該犯規的罰則是判給B隊兩罰一擲。至於下一次球權輪替擲球入界權的球隊不因犯規而失掉權利。(b)比賽已經結束,不宣判犯規。
47-7 比賽時間結束後,A隊隊長通知裁判A隊要抗議比賽結果。A隊要抗議,裁判如何處理?
解釋:隊長應在記錄表上簽字,然後裁判或技術代表有責任在一小時內將此抗議,報告給競賽管理部門,有關抗議的詳細程程序《籃球規則》附錄C——抗議程式。
47-8 當A1在做2分投籃動作時被犯規,此時比數是:A隊58,B隊60。投籃的球在空中時,結束比賽的信號響起,投籃未成功。這時A1公然地辱駡裁判員,如何處理?
解釋:應宣判A1兩次罰球。如果A1的2次罰球不成功,則比賽應結束,對於A1的行爲應在記錄表背面註明。如果A1兩次罰球都成功(要加賽),應宣判A1奪權犯規。在執行2次罰球和決勝期前的2分鐘間隔之後,由B隊以擲球入界繼續比賽。對下一次球權輪替的球隊,不因爲A1奪權犯規而失掉擁有的權利。
47-9 只有兩名裁判執裁的比賽中,當一名裁判受傷時怎麼辦?
解釋:爲了確定受傷的裁判能否繼續執法,延誤的時間不超過10分鐘。如果受傷的裁判不能繼續執法,同時如果一名有資格的其他裁判能接受替補裁判在場,應以2名裁判繼續比賽。如果沒有替補裁判在場,則以一名裁判繼續比賽。
47-10 在信號響起後,結束了發生在:(a)一節,該節不是最後的;(b)最後一節;B2發生一次犯規。在每種情況中犯規應被忽略嗎?
解釋:(a)犯規應被忽略,除非是技術犯規,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或奪權犯規。這些犯規如同發生在比賽休息期間,應判罰。(b)因爲比賽已結束,犯規不判罰。如果B2的犯規是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或奪權犯規,裁判應在記錄表背面註明該事件。
47-11 在最後2分鐘的比賽中,A4投籃得分,當球穿過籃圈後,球滾離球場很遠,最靠近的裁判應鳴哨通知計時員停止比賽嗎?
解釋:不用。因爲命中得分計時器立即停止。得分隊的對方對可替換或請求暫停。如果裁判鳴哨,雙方隊都將能替換或請求暫停,這是不符合規則精神的。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