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妨礙得分或干擾球:
只有投籃和罰球時,球離手後才有此限制。(例外:對有投籃動作的球員球沒有離手時,對方球員的犯規後,球在空中時。)
1.投籃的球在籃圈水平面之上,球開始向下落,有可能中籃時,A或B隊球員觸及球:投籃的球在觸及籃板後,球的整體在籃圈水平面之上,A或B球員觸及球,是妨礙得分。
2.球直接觸及籃圈時,A或B球員觸及籃圈、籃板是干擾違例。當球觸及籃圈彈起後落回,球直接觸及籃圈時也有此限制。
3.晃動籃架必須具備兩個條件才構成干擾違例:
a.A或B球員晃動籃架。
b.進攻隊使球投中或防守隊使球沒有投中。
備註:投籃的球在籃圈上面落下時,觸及籃圈之前才有此限制。而罰球時球觸及籃圈之前或之後(有可能進入球籃時)都有此限制。
4.球觸籃圈之後對球就沒有限制,只是球直接觸及籃圈時,對觸及籃圈、籃板有限制。球在籃圈中只對防守隊有限制。
5.傳球和搶籃板時,沒有干擾的概念。
a.球員伸手從籃圈下方穿過籃圈,觸及籃圈水平面上的球是違例。球立即成死球,中籃也不算。判給對方擲界外球權,一個新的24秒週期。
b.球觸及籃圈彈起後,投籃結束。雙方爭奪籃板球,觸及籃圈、籃板合法。
6.對投籃的球不管是否出手,響哨後或計時器響後球在空中時,不管球是否觸圈,球在有可能進入球籃之前,A或B隊球員對球的觸及都有限制。合法觸及立即成死球,非法觸及是違例。
7.投籃的球,當球在上升時被任何球員觸及後,不改變此球的投籃性質。
十五、投籃動作。新的概念,新的判斷方法:
1.根據裁判的判斷,確定是否進行投籃動作。
2.投籃動作,球必須在手中停留後。運球中沒有投籃動作的概念。
3.根據時間、地點、環境判斷是否有投籃的可能性。
4.投籃動作與手的指向,腳的步數沒有關係。
5.投籃的球觸及籃圈的下沿,24秒要回歸,球整體從下方穿過籃圈,是違例;沒有整體穿過,正常比賽。
6.投籃動作的定義是球沒有離手前,離手後是投籃。(例外:跳投,球離手後,雙腳落地前,還是投籃動作。)
十六、暫停和替補:
1.新增加兩種暫停或替補的機會:
a.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罰球成功後。它是一次完整的暫停或替補的機會,替補沒有人數限制。取消罰中換人的單一概念。
b.兩罰一擲,兩罰不管罰中與否,一擲之前,雙方都可以暫停或替補。
2.第四節或決勝期的最後兩分鐘內,在後場擲球入界的隊,請求暫停後,改在紀錄台對面中線延長線外,跨場擲球入界開始比賽。球可以傳到場內的任何地點。24秒連續計算,如擲到後場,8秒重新計算。
3.中籃後,非得分隊有暫停權力以及最後兩分鐘內替補的權力。
4.任何一節比賽開始在計時器未啟動時,或任何一節比賽結束計時器停止時,同時發生違例或犯規,雙方都不能暫停和替補。
5.發生防守隊的妨礙得分和干擾球違例,前38分鐘按違例處理。雙方都可以請求暫停和換人。最後兩分鐘依照投中有效處理,只有非得分隊可以暫停和換人機會。
6.發生犯規,必須等到裁判與紀錄台的聯繫後,紀錄員才能發出某隊請求暫停和換人的信號。在裁判做出暫停或換人的手勢後,紀錄台才能開始暫停計時。50秒後發出信號,裁判招呼球員進場,一分鐘後發出信號並宣佈暫停時間到。裁判交球開始比賽,在裁判與紀錄台聯繫的過程中,球員可以回到球隊席坐下或站立,教練進入場內都可以,必須在球隊席附近。
7.球員受傷超過15秒後,A或B隊請求暫停被准許,在暫停期間或隨後他恢復,請求繼續比賽是可以的。裁判與紀錄台因球員受傷超過15秒做出的替換手勢和發出信號,可以作廢。但替換他的球員向紀錄台做出了明確的替換手勢後,受傷球員即使恢復了也不能參賽。
8.球員與替補球員身分的改變分界點,在裁判招呼替補球員入場手勢為準。在休息期間和暫停期間是以替補員向紀錄台做出明確的替補手勢為準。
9.暫停期間,任何隊請求替換,紀錄台要發出信號。又有任何隊請求暫停或換人,紀錄台還要發出信號。
10.休息期間,任何隊請求換人,紀錄台要及時宣告某隊請求換人,只有語言,告知對方隊和裁判,不需要發出信號。
11.比賽中每次中斷,靠進紀錄台一側的追蹤裁判或中央裁判,必須隨時注意紀錄台的動向。恢復比賽前,執行裁判要和技術代表、其它同伴有手勢和眼神的交流。
12.裁判已交球後,發現紀錄台有暫停或替補情況出現,可以將球從球員手中要回來,視情況給予暫停或替補。但紀錄台在裁判已交球後,就不應再發出信號。裁判有權認為暫停或替補機會已過,即使紀錄台已經發出信號,也可以不給暫停或替補機會。
十七、關於合法的身體接觸:
1.規則只研究攻守雙方一對一的權利和義務。
2.有關身體接觸問題,籃球運動從人類的一種遊戲發展到現在高度對抗比賽,不容許、默許、接觸三原則,到現在提倡合理的身體接觸四個階段。
3.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的原則。
4.攻守雙方都有圓柱體、垂直原則的權利和義務。
5.對持球或非持球球員靜止時,防守球員可以無限制貼近的權利,現在已沒有一步防守的落後技術概念。
6.進攻、防守、球籃三點成一線的位置原則,直通路徑的原則。
7.球、手、身體、位置四者之間的關係。
8.球手一體的概念。對持球的手晼部以上,手背,手掌,手指,完全是為了去搶斷球,可以觸及。打在手臂上永遠是犯規。對投籃動作持球的手是有一定保護的。
十八、雙方犯規:
1.同時、幾乎同時、互相間。
2.永遠沒有罰球的原則。只有三種開始比賽的方法。不考慮球隊全隊犯規累計次數的差別和不同性質間的犯規。
3.球在手中不計得分,球在空中計得分。
4.由原控制球或有球權的球隊擲球入界開始比賽,與球權輪替沒有關係,24秒都要連續計算。
5.雙方犯規發生在罰球過程或構成特殊狀況中,只登記,沒有任何罰則。
6.如果在比賽休息期間發生雙方犯規或特殊狀況下的犯規,其罰則全部抵消後,沒有剩餘的罰則要執行,從新開始比賽的擲球入界地點是在發生雙方犯規或第一起犯規的就近界外,而不是在紀錄台對面中線的延長線。
十九、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
1.只判斷動作,不考慮意圖的原則。
2.不是籃球競技比賽中需要的動作。
3.有身體接觸。
4.同一球員兩次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要取消比賽資格,但只有兩罰一擲。被取消比賽資格的球員必須離開球隊席回到休息室或離開體育館,技術代表和裁判必須保證規則實施。如不離開,先警告該隊教練,再不離開,判該隊教練一次技術犯規。
5.除第四節或任一決勝期外的其它節次,計時器響起同時,發生技術犯規、違反運動道德犯規或取消比賽資格犯規,先執行兩罰,不佔位,下一節開始執行一擲,球權輪替權利保留,箭頭不變。
二十、技術犯規:
1.比賽中沒有身體接觸的犯規。
2.休息期間包括有身體接觸的犯規。
3.假摔問題:
A.沒有身體接觸或輕微身體接觸,利用跌倒來獲得利益是假摔。
B.有身體接觸,為了自我保護的跌倒,雙方都沒有構成犯規,不理、不管。
4.對正投籃或罰球的球員,利用喊叫、跺腳或干擾的球員,規則判例:投中警告:投不中判罰技術犯規。
5.在實際執行時,對於假摔或干擾罰、投籃,一般先是警告,通知教練,再犯,立即宣判罰技術犯規。警告只對該隊球員有效。
6.五次犯規的球員繼續參加比賽:
a.紀錄台未通知,發現後立即請出場,不判罰教練技術犯規,一切有效。
b.通知後,沒有離場或替換進場比賽,發現立即出場,宣判罰教練技術犯規,一切有效。
c.五犯球員只要坐到替補席上,就要宣判罰教練技術犯規。
d.五犯球員上場犯規,登記在他五次犯規表格後面。團犯也要登記一次。
7.場上出現6對5的情況:
a.發現6人隊控制球,立即中斷比賽,非法參賽的球員出場,宣判教練技術犯規,一切有效。
b.發現5人隊控制球,原則上立即中斷比賽,但不要造成隊該隊不利。宣判對方教練技術犯規,一切有效。
8.休息期間的技術犯規,罰則中的一擲,在下一節開始時實施,球權輪替權利保留,箭頭不變,(第一節未開賽前休息期間除外)。
9.技術犯規的罰則兩罰一擲,與投籃,投籃動作,是否投中,2分、3分沒關係。
二十一、罰球:
1.站位和進入限制區的時間不同。(主罰者必須球碰籃圈才能進入禁區)
2.三分線外其他四人的要求。(非搶球4人應在罰球線延伸3分線之外)
3.罰球球員違例,其它球員違例不追究。
4.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罰球,防守球員妨礙中籃,屬於違例,判得一分,並宣判該球員技術犯規一次。
5.球觸圈,對球沒有限制,補進算兩分,拍出合法。球彈起,一搬沒有干擾的限制。(例外:晃動籃架,球彈起後又落到籃圈上。)
二十二、特殊狀況:
1.兩起罰則才構成。
2.相同罰則抵消的原則。
3.按先後次序執行罰則的原則。
4.第一起罰則之前的球權保留的原則。
5.第一起罰則,球成活球(可處理),該罰則不能參加抵消的原則。
6.最後一起要執行的罰則中含有一擲,此一擲可以執行,之前的一擲全部取消的原則。
7.全部抵消後,沒有剩餘的罰則要執行,重新開始比賽的三種方法的原則。
8.同時或幾乎同時,兩位裁判一個吹帶球走,一個吹犯規,經兩人商量,必須分出先後。先違例後,一般犯規都不處理;先犯規後違例,違例不成立。(除24秒違例,罰球沒觸圈違例和干擾違例外。)
9.有可能發生A隊犯規後還由A隊擲球入界開始比賽的情況:
判例:A4運球時,B4使球出界,A隊擲球入界可以處理球之前,A4推B4犯規,宣判仍由A隊擲球入界開始比賽。
理由:--A4犯規時,A隊有球權,B隊只能獲得一個擲球入界權。
--A及B隊各獲得一個球權,相互抵消後沒有剩餘得罰則要執行。
--第一起B4使球出界違例之前,A隊控制球。
備註:如果是A隊擲球入界可處理之後,發生同上情況,A隊擲球入界這個
罰則就不能抵消,要由B隊擲球入界開始比賽。
判例:A4投籃,B4對A4打手犯規,A4獲得兩次罰球,A4在可處理球之前,
A5推B5犯規,這是A隊該節的第六次犯規,由A隊擲球入界該始比賽。
特殊狀況中的特殊判例:
1.A4投籃,B4對A4違反運動道德犯規,隨後A隊教練一次技術犯規,後又判了B隊教練一次技術犯規。抵消以後執行哪個罰則?
解釋:執行B隊教練技術犯規的罰則。理由:按先後次序的原則。
2.A4投籃,B4對A4打手犯規,A4獲得兩次罰球。A5對B5推人犯規,這是A隊該節的第六次犯規,發生在:
a.A4可處理球之前,
b.A4可處理球之後,
c.第一次罰籃,球出手後,
d.第二次罰籃A4可處理球之後,
e.第二次罰籃,球出手後,
解釋:
a.由A隊擲球入界開始比賽。24秒繼續計算。理由:可以抵消,抵消後沒有剩餘的罰則要執行,在B4犯規之前,A隊控制球。
b、d.A4罰球後,不管罰中與否,都由B隊在罰球線的延長線邊線外擲球入界開始比賽。理由:第一次罰球,A4可處理球之後不能抵消,A隊控制球。
c、e.A4罰球後,不管罰中與否都由B5罰球兩次。理由:雙方都沒有控制球。
3.A4投籃,B4對A4違反運動道德犯規,接著裁判宣判A5對B5推人犯規,這是A隊該節的第六次犯規,發生在:
a.A4可處理球之前,
b.A4可處理球之後,
c.第一次罰籃,球出手後,
d.第二次罰籃A4可處理球之後,
e.第二次罰籃,球出手後,
解釋:A4獲得兩罰一擲是一個完整的罰則,A4罰球後,取消A隊的一擲,由B隊在罰球的延長線邊線外擲球入界開始比賽。理由:因為A隊獲得的罰則中有一擲,A隊在整個罰球過程中始終有球權。
4.A4投籃,B4對A4打手犯規,A4獲得兩罰,A5與B5雙方犯規,發生在:
a.A4可處理球之前,
b.A4可處理球之後,
c.第一次罰籃,球出手後,
d.第二次罰籃A4可處理球之後,
解釋:正常完成兩罰程序開始比賽。理由:在特殊情況中,發生的雙方犯規,只登記,沒有任何罰則要執行。
二十三、可以糾正的錯誤:
1.可以糾正的錯誤時段:死球-活球開錶-死球-活球前。
2.可糾以正錯誤的內容:四條。
3.錯誤的判給得分或取消得分錯誤,主裁判簽字之前都可以糾正。
4.沒有判給應得的罰球的糾正方法:本隊控制球時,投中不再糾正失誤,如在比賽中發現失誤,只要不使任何隊不利,立即中斷比賽,補罰後正常進入比賽。雙方控制球時,糾正失誤後,從哪裡中斷就從哪裡開始。
5.判給不應得的罰球糾正方法:錯誤是否造成,沒有造成,按正確的執行,如果錯誤已造成:
a.沒有開錶,取消罰球結果,球權給本方的罰球線的延長線邊線外擲球入界開始比賽。
b.開表後,本方控制球、雙方都不控球的糾正方法:取消罰球結果,球權給本方,從哪裡中斷就從哪裡開始。
c.對方控制球或有球權的糾正方法:取消罰球結果,一次爭球狀況出現,從哪裡中斷從哪裡開始。
d.有罰球的處理方法:先執行罰球,不站位,如果罰則中有一擲,該一擲取消,然後球權給本方在罰球線的延長線的邊線外擲球入界開始比賽。
6.錯誤的球員執行罰球的糾正方法同上,只是球權判給對方。失誤是否造成,沒有造成,由正確球員去執行罰球。如果失誤已造成:
a.沒有開表,取消罰球結果,球權給對方的罰球線的延長線邊線外擲球入界開始比賽。
b.開表後,本方控制球、雙方都不控球的糾正方法:取消罰球的結果,球權給對方,從哪裡中斷從哪裡開始。
c.本方控制球或有球權的糾正方法:取消罰球結果,一次爭球狀況出現,從哪裡中斷從哪裡開始。
d.有罰球的處理方法:先執行罰球,不站位,如果罰則有一擲,該一擲取消,然後球權給對方在罰球線的延長線的邊線外擲球入界開始比賽。
二十四、電子設備使用:
僅有官方器材可以使用,只能用來:
1.決定每一節或決勝期最後一次投籃離手是否在比賽時間內。
2.在比賽結束後,為確定違紀事件或達到教育訓練目的。
從現在開始,電子設備可以決定比賽的得分。打破了歷史傳統,但裁判在執法中要明確以下幾點:
a.在教練的要求下,由主裁判決定是否使用技術設備,當主裁判認為最後一投的時間非常清楚,他可以拒絕教練的要求。
b.主裁判決定使用技術設備,只能決定每一節或決勝期最後一次投籃離手是否在比賽時間內。其它如:違例、犯規、是否是2分或3分等都不能使用此項規定。
c.只能在每一節後的休息期間或比賽結束後到裁判簽字前完成此項工作。
d.只能使用主裁判確認的技術設備,球隊提供的技術設備無效。
e.重播錄影帶,由裁判、技術代表(如在場),計時員來操作。
f.最後確認的結果由主裁判確認並宣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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